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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刑法修正案七增加罪名“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来源:法律教育网 2010年8月2日
导读: 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关系密切的人、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关系密切的人受贿的,可以构成受贿类犯罪
  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关系密切的人、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关系密切的人受贿的,可以构成受贿类犯罪 
  「修正前的刑法」没有这方面的规定。 
  「修正案七」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解读」近年来,我国查处的领导干部受贿犯罪中,领导干部“身边人”如配偶、子女、情人参与作案的现象十分普遍。另外,一些已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在职时的影响力,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收受请托人财物的现象也时有发生。 
  根据我国修订前的刑法有关受贿罪的规定,受贿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非国家工作人员不能单独构成本罪。因此,在过去的司法实践中,法院只能根据刑法总则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将领导干部“身边人”作为受贿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新的刑法修正案实施后,领导干部“身边人”可独立作为犯罪的主体,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这无疑弥补了法律的不足。 
  当然也要注意,在这个新增加的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中,这些人不能和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共谋。如果双方进行了共谋,则这些人和国家工作人员共同构成普通受贿罪,即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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