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刑法修正案(五)将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信用卡诈骗罪修改,并增加了“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行为”; 信用卡诈骗罪的最高刑期可至无期徒刑,和没收财产。
3.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第十四条规定,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信用卡诈骗数额以实际的刷卡数额计算。诈骗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 考试大-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站(www.Examda。com)
“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或者明知无力偿还,透支数额超过信用卡准许透支的数额较大,逃避追查,或者自收到发卡银行催收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仍不归还的行为。(这里的“催收”,仅仅限于对持卡人的催收,不包括对保证人和持卡人家属的催收,张明楷的观点,仅供参考P634)恶意透支5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持卡人在银行交纳保证金的,其恶意透支数额以超出保证金的数额计算。
4.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一般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行为人盗窃的是真实有效的信用卡并使用的;(2)行为人盗窃的是伪造、作废的信用卡,而行为人不知其是伪造、作废的信用卡并使用的;(3)行为人知道盗窃的是伪造的信用卡并使用的,或者知道是作废的信用卡,对其进行技术操作后将“死卡”恢复本能并使用的(4)行为人盗窃的是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刑法规定的“盗窃信用卡并使用——定盗窃罪”中的信用卡应为真实有效的信用卡;但盗窃伪造、作废的、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并使用的,( 属于冒用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行为),应定信用卡诈骗罪。
5.2004年12月29日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讨论了刑法规定的“信用卡”的含义问题,解释如下: 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帐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
由此看来,无透支功能的借记卡也属于信用卡。
6.各种金融诈骗罪与(普通)诈骗罪的关系问题。有一点需要提请特别注意,由于司法解释对各种金融诈骗罪起刑点的数额较诈骗罪的数额高,如信用卡诈骗罪起刑点数额是5千元以上(即数额较大的起点)。
而诈骗罪起刑点数额是2000元以上(即数额较大的起点),因此,当行为人进行信用卡诈骗,在2000元以上而不满5千元的,应当成立诈骗罪,而不是无罪。
特殊诈骗罪的成立以构成普通诈骗罪为前提,当行为人的诈骗行为的数额没有达到各具体诈骗罪的要求,而达到了普通诈骗罪的要求,即2000元以上时,应认定为普通诈骗罪。
7.抢劫信用卡并使用的定性问题。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那么抢劫信用卡并使用的是以抢劫罪定罪处罚,还是以信用卡诈骗罪处罚,还是数罪并罚,亦或择一重罪处罚?
答:抢劫信用卡并使用的,应定信用卡诈骗罪。
因为信用卡本身不代表财产利益,所以盗窃信用卡的,必须以划卡消费数额计算盗窃结果。法律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定盗窃罪。但法律未对抢劫的情况加以特别规定,应按照一般侵犯财产罪的认定方式认定。如果行为人目的是抢劫信用卡,之后又使用的,可以信用卡诈骗罪和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如果手段行为构成的话)并罚。如果又同时抢劫了其他财物的话,以抢劫罪和信用卡诈骗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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