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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透过法条解答司法考试刑法难题

来源:233网校 2011年7月4日

  刑法学习中,许多学习法学专业的考生都习惯型的通过刑法法条的字面含义去理解构成要件,而不善于运用法益来理解构成要件,在答题时往往遇到障碍,举例说明:

  案例一:武某捏造了宋某犯罪的事实,并向境外A国司法机关告发,A国司法机关经查明宋某的犯罪成立,可以适用A国的刑法。问题:武某是否构成诬告陷害罪?

  案例二:流浪汉苏某眼看寒冷的冬天快到了,就打算去监狱中过冬,于是苏某对关某说,能否诬告我让我入狱5个月,关某同意并果真诬告了苏某,法院判决苏某入狱5个月,这样,苏某在监狱中度过了冬天。问题:关某是否构成诬告陷害罪?

  解题思路一:通过《刑法》第243条条文直接判断是否成立诬告陷害罪。

  解题思路二:透过诬告陷害罪的保护法益,理解本罪的构成要件。

  解析:对于思路一,仅仅通过《刑法》第243条的罪状描述难以判断是否成立诬告陷害罪。因为上述两种情形均符合该条中的“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从法条的文字表述来看,都符合诬告陷害的成立条件。因此,仅仅通过法条的文字含义是不能正确理解该罪的构成要件的,而必须通过思路二:透过该罪的法益,分析该罪是为了保护什么法律利益,才能真正读懂该罪的构成要件。

  对该罪的法益有两种理解:(1)本罪法益是本国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则案例一中的武某的行为不成立诬告陷害罪,因为侵犯的是外国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案例二中的关某成立诬告陷害罪。(2)本罪法益是人身自由,则案例一中的武某成立诬告陷害罪,因为宋某一旦到A国,会受到起诉等司法追究(且诬告陷害罪是行为犯,不需等到司法机关真正进行司法追究就已经成立);案例二中关某不成立诬告陷害罪,因为入狱的结果是流浪汉苏某所追求的。

  结论:由于诬告陷害罪规定在分则第四章,因而第(2)种对法益的理解正确。案例一成立诬告陷害罪,案例二不成立诬告陷害罪。此外,刑法分则还有许多罪仅仅通过文字的字面含义难以准确把握其构成要件,需要透过法益理解,进而做对题,例如,被拐卖妇女自愿被拐卖的,行为人是否成立拐卖妇女罪,取决于该罪的法益是妇女的人身自由还是社会的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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