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共犯成立:“(部分)犯罪共同说”·“过限部分不成立共犯”·共同故意说
1.犯罪共同认定要领:共同犯罪故意和共同行为:共同正犯·帮助·教唆·共谋·组织·策划
*部分共同说:数人共同犯罪性质虽有不同,如有重合部分的,则在重合范围内成立共犯,罪名可以不同。
例:H以杀人故意、B以伤害故意共同对C实施暴力的,H与B在故意伤害罪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H故意杀人罪,B故意伤害罪。因杀人包含伤害,故甲不是数罪也不是吸收犯、想象竞合犯,以下同理。
例:甲以绑架的故意乙以拘禁的故意拘禁丙的,甲与乙在非法拘禁罪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甲绑架罪,乙非法拘禁罪。
例:张三以为境外窃取、收买国家秘密罪的故意,李四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的故意,共同窃取、刺探、收买国家秘密的,二人在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对张三以为境外窃取、收买国家秘密罪定罪处罚。
例:甲教唆乙敲诈而乙实施了抢劫,甲乙在(重合的限度内)敲诈勒索罪成立共犯。甲定敲诈勒索,乙定抢劫。类似如盗窃与盗窃枪支,销售假药罪与销售劣药罪,强奸与强制猥亵,抢劫罪与盗窃罪。
(08缓考题)下列哪些情形成立共同犯罪?
A.(共犯成立)甲与赵某共谋共同杀苏某,但赵某因病没有前往犯罪地点,由甲一人杀死苏某(共谋)
B.乙在境外购买了毒品、钱某在境外购买了淫秽物品,二人共谋同雇一条走私船回到内地,后被海关查获(共谋·相互促进)
C.丙发现某商店失火,立即叫孙某:“现在是趁火打劫的好时机,我们一起去吧”,孙某便和丙一起到失火地点窃取商品后各自回(共犯故意·意思联络形成)
D.医生丁为杀害仇人王某,故意将药量加大10倍,护士李某发现后请丁改正,丁说:“那个家伙太坏了,让他死了算了。”李某没再吭声,按丁所开处方用药,导致王某死亡(共犯故意·意思联络形成)【ABCD】
*共犯成立的实质点:①发生了违法事实(违法性);②能够就违法事实进行非难(故意·过失·有责性)。
2.对他人犯罪起到(帮助)作用:
(1)心理(帮助)作用,如共谋·教唆·鼓励;(2)物理作用;二者有其一,即可成立共犯:帮助犯、教唆犯、共谋。
例09试题:甲欲去乙的别墅盗窃,担心乙别墅结构复杂难以找到贵重财物,就请熟悉乙家的丙为其标图。甲入室后未使用丙提供的图纸就找到乙价值100万元的珠宝,即携珠宝逃离现场。正确说法? C.即便甲未使用丙提供的图纸,丙也构成盗窃罪的共犯 D.甲、丙构成盗窃罪的共犯,甲是主犯,丙是帮助犯 【CD】
(二)貌似共犯不认为共犯的情形
1.共同过失
试题。关于共同犯罪,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0单选6【C】)
A.甲、乙应当预见但没有预见山下有人,共同推下山上一块石头砸死丙。只有认定甲、乙成立共同过失犯罪,才能对甲、乙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论处(第25条第2款不以共犯论)
B.甲明知乙犯故意杀人罪而为乙提供隐藏处和财物。甲、乙构成共同犯罪(第310条事后帮助行为)
C.交警甲故意为乙实施保险诈骗提供虚假鉴定结论。甲、乙构成共同犯罪(第198条以保险诈骗共犯论)
D.公安人员甲向犯罪分子乙通风报信助其逃避处罚。甲、乙成立共同犯罪(第417条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2过限行为,即超出共同犯罪故意范围的犯罪,就过限的部分不成立共犯。
*常见共同实行中过限·过剩:如盗窃时有共犯人单独放火的;特殊(1)单独使用暴力转化抢劫;(2)寻衅滋事中单独致人重伤、死亡;(3)伤害中杀人;(4)拘禁中绑架的。教唆·帮助→实行过限,例帮助盗窃实行抢劫的;教唆伤害实行杀人的。
3.同时犯,侵犯同一对象但没有犯罪意思联络的。4.间接正犯。
5 .对向行为:互为前提的行为:买卖枪支、行贿受贿。(1)双方有罪,如重婚、非法买卖枪支、买卖国家机关公文、拐卖儿童、收买被拐卖儿童罪;(2)一方不为罪(片面的对向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与购买,伪劣商品、毒品、假身份证、侵权产品等购买自用。例,甲请求卖家乙出售给自己淫秽光盘、毒品、枪支、被拐卖妇女儿童,卖淫幼女引诱他人与其嫖宿的,不成立共犯。
6事先无通谋的事后帮助,窝赃销赃、帮助伪造、毁灭证据,但事先通谋的以共犯论。
7. 因正条有特别规定而排斥共犯规定适用的情况
帮助、教唆行为犯罪化(=被分则专门规定为一种罪,如协助组织卖淫、提供伪造出入境证件),排斥适用共犯的帮助、教唆犯规定。
*片面共犯,只有一方知道与他人共同犯罪(提供帮助等),另一方不知的。对于片面共犯,仅对知情一方适用共犯的处罚原则,对不知情的一方不适用。常见如“暗中相助”情形:
例:乙正欲对丙实施强奸行为时,甲在乙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暴力将丙打伤,乙得以顺利实施奸淫行为。
甲将乙的妻子丙与他人通奸的照片和一支枪放在乙的桌子上,乙发现后立即产生杀人故意,将丙杀死。
甲明知乙正在追杀丙,由于其与丙有仇,便暗中设置障碍物将丙绊倒,从而使乙顺利地杀害丙。
8.结伴实施不同犯罪,既没有重合部分也没有协作的,不是共犯。
例,甲、乙二人共搭一条船走私,甲走私毒品,乙走私淫秽物品。相互不存在共谋、协作,是同时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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