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贷款诈骗罪而数额巨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是本罪的加重处罚事由。这里的数额巨大,参照《解释》第4条的规定,是指数额在5万元以上。其他严重情节,是指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1)为骗取贷款,向银行或者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行贿、数额较大的;(2)挥霍贷款,或者用贷款进行违法活动,致使贷款到期无法偿还的;(3)隐匿贷款去向,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4)提供虚假的担保申请贷款,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5)假冒他人名义申请贷款,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
犯贷款诈骗罪而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是本罪的特别加重处罚事由。这里的数额特别巨大,参照《解释》第4条的规定,是指数额在20万元以上。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是指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1)为骗取贷款,向银行或者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巨大的;(2)携带贷款逃跑的,(3)使用贷款进行犯罪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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