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注意的是我国刑法中的罪刑相适应原则包含了刑事古典学派主张的罪刑相适应原则和刑事近代学派主张的刑罚个别化原则。刑罚的轻重与罪行相适应,体现的是报应观念,要求刑罚的轻重与犯罪行为的法益侵害性相适应,也就是重罪重判,轻罪轻判。刑罚的轻重与刑事责任相适应,体现的是预防观念,要求刑罚的轻重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这就是刑事近代学派主张的刑罚个别化原则),因为人身危险性体现犯罪人的再犯可能性。因此,我国刑法关于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规定,反映了报应与预防相统一的刑法观念。当然,这种统一并非平分秋色,而是有所侧重的。这就是以报应为主,以预防为辅。刑罚首先要与罪行相一致,在此范围内才能根据人身危险性进行轻重调节。
罪刑相适应原则提醒我们在立法方面、司法(量刑)方面、执法(行刑)方面都要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1)本原则要求刑事立法制定合理的刑罚体系;(2)本原则要求在量刑时要使刑罚与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罪犯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3)本原则要求在行刑中合理地运用减刑、假释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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