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合议庭:
1.人数规定:
a.基层法院、中级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3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b.高级法院、最高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至7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3人至7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c.法院审判上诉和抗诉案件,由审判员3人至5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d.最高法院和高级法院复核死刑和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组成合议庭;
e.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应当是单数。
2.其他规定:
a.人民陪审员是非法律专业的人员,同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但不得担任审判长。
b.合议庭进行评议的时候,如果意见分歧,应当按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但是少数人的意见应当写入笔录(比较仲裁)。评议笔录由合议庭的组成人员签名。
c.合议庭开庭审理并且评议后,应当作出判决。对于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由合议庭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
3.审判委员会:
a.对下列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可以在开庭审理并经评议之后,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即,讨论的范围)决定,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
(一)拟判处死刑的。
(二)合议庭成员意见有重大分歧的。
(三)检察院抗诉的。
(四)在社会上有较大影响的。
(五)其他。
b.对于合议庭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院长认为不必要的,可以建议合议庭复议一次。
c.独任审判的案件,开庭审理后,独任审判员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d.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合议庭有不同意见的,可建议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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