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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法考点:严打侵害医生犯罪

来源:233网校 2012年5月4日
  医闹构成犯罪究刑责 
  通告提出,在医疗机构焚烧纸钱、摆设灵堂、摆放花圈、违规停尸、聚众滋事的,在医疗机构内寻衅滋事的,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管制器具进入医疗机构的,侮辱、威胁、恐吓、故意伤害医务人员或者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在医疗机构内故意损毁或者盗窃、抢夺公私财物的,倒卖医疗机构挂号凭证的,以及其他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通告提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理由、手段扰乱医疗机构的正常诊疗秩序,侵害患者合法权益,危害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损坏医疗机构财产。公安机关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维护医疗机构治安秩序工作,依法严厉打击侵害医务人员、患者人身安全和扰乱医疗机构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 
  严禁家属其他场所停尸 
  针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通告要求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院投诉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采取设立统一投诉窗口、公布投诉电话等形式接受患者投诉,并在显著位置公布医疗纠纷的解决途径、程序以及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等相关机构的职责、地址和联系方式。患者及家属应依法按程序解决医疗纠纷。 
  针对患者及家属,通告提出,患者在医疗机构就诊,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患者及家属应当遵守医疗机构的有关规章制度。患者在医疗机构死亡后,必须按规定将遗体立即移放太平间,并及时处理。未经医疗机构允许,严禁将遗体停放在太平间以外的医疗机构其他场所。 
  ■ 追访 
  多次打击号贩 至今尚未杜绝 
  “我们很害怕病人家属来‘闹’。”日前,一名不愿透露姓名的全国三甲医院的行政人员说。 
  在他看来,这种“闹”,一是影响了医院正常秩序,影响其他患者就医,而另一方面,也会给医院的声誉带来恶劣影响。 
  不久前,这家医院收治的一名危重病患者在手术后死亡,家属带人来医院“闹”。后来,在警方的帮助下,医院把患者家属请到了办公室进行沟通。但他并未透露沟通结果。 
  “闹”的方式多种多样。 
  据媒体报道,今年3月25日,35岁的舒丽在云南省妇幼保健院产下女婴,但不久女婴死亡。次日舒丽因产后大出血死亡。3月27日,舒丽的家属在医院设起灵堂,从周一起,医院所有门诊被迫停诊。 
  除了设灵堂,还有摆花圈、把尸体停在门诊大厅住院部、甚至纠结专业“医闹”的现象,都曾被媒体报道。而近半年,媒体也报道了包括发生在北京同仁医院等多起故意刺伤医生的事件。 
  “闹”的背后原因之一是“多闹多得赔偿”。有医生评价说,尤其是出现在医院治疗后死亡的情况,如果家属带人来闹,医院也往往害怕把事情闹大。 
  上述医生说,通知虽好,但主要要看执行力,比如对“倒卖医疗机构挂号凭证”的号贩子已经三番五次说要打击,可是一直无法完全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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