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个单行刑法(创立骗购外汇罪;将逃汇罪的主体由国有单位扩大到所有中国的单位;将非法买卖外汇定为非法经营罪);
※ 量刑问题
防卫过当 应当 减轻、免除
避险过当 应当 减轻、免除
未成年人 应当 从轻、减轻 ※且不适用死刑
半神经病 可以 从轻、减轻
盲、聋、哑 可以 从轻、减轻、免除 ※说明精神病不可信
从犯 应当 从轻、减轻、免除
胁从犯 应当 减轻、免除
一般自首
一般立功 可以 从轻、减轻
重大立功 可以 减轻、免除
罪轻且自首 可以 免除
自首且重大立功 应当 减轻、免除
犯罪预备 可以 从轻、减轻、免除 比照既遂犯
犯罪未遂 可以 从轻、减轻 比照既遂犯
犯罪中止 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
造成损害的, 应当减轻
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 应当 从重
教唆未遂 可以 从轻、减轻
(实际是犯罪预备的特殊法条)
※从宽处罚情节
1.应当 减轻、免除
(1)防卫过当
(2)避险过当
(3)自首后又有重大立功的
(4)胁从犯
(5)犯罪中止 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
造成损害的, 应当减轻处罚
2.应当 从轻、减轻、免除
从犯
3.应当 从轻、减轻
已满14不满18岁的人犯罪
4.可以 免除
(1)犯罪较轻而且自首
(2)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
5.可以 减轻、免除
(1)在国外犯罪。虽受本法追究,但在外国已受过刑罚处罚的首先考虑的是免除,其次才是减轻,这一点即选择的倾向上与后面几点不同。
(2)有重大立功的
(3)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向公司企业人员行贿行为的
(4)个人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
(5)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行为的
(6)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介绍贿赂行为的
6.可以 从轻、减轻、免除
(1)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
(2)犯罪预备
7.可以 从轻、减轻
(1)尚未完全丧失辨认能力或者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
(2)犯罪未遂
(3)教唆未遂的
(4)自首的
(5)立功的
※从严处罚情节
总则部分——总则性仅仅有两个,但十分重要:
(1)教唆不满18岁的人犯罪
(2)累犯
★刑法中明确规定的帮助行为但不作为共同犯罪论处的情形:
①、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向背叛国家、分裂国家、武装叛乱、暴乱颠覆国家政权等犯罪活动进行资助行为的
②、资助恐怖活动罪 向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犯罪行为提供资助的行为
③、协助组织卖淫罪 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 (但需要注意,并不是说这些犯罪的内容都是相关犯罪的帮助行为,存在不是共犯的其他帮助行为)。
④、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特殊:即使没有此罪也不按共犯处理。
★刑法中明确规定的教唆行为但单独规定为犯罪行为
煽动分裂国家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
教唆他人吸毒罪;
引诱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
妨害作证罪
★目的犯,如果不具有该目的,则不构成犯罪或者不构成该种犯罪。比较重要的归纳如下:
(1)走私淫秽物品罪(以牟利、传播为目的)(第152条);
(2)高利转贷罪(以转贷牟利为目的)(第175条);
(3)侵犯著作权罪(以营利为目的)(第217条);
(4)绑架罪(以勒索财物或实现其他不法要求为目的)(第239条);
(5)诬告陷害罪(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第243条);
(6)诈骗罪及其他诈骗犯罪、盗窃、抢劫、抢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7)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第303条);
(8)骗取出境证件罪(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为目的)(319条);
若为自己偷越国边境:此行为为偷越的预备行为
(9)制造、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第363条);
(10)行贿罪(谋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第389条)
★过失犯总结:
刑法以惩罚故意犯罪为原则,惩罚过失犯罪为例外。过失犯罪主要集中于引起重大危害结果的领域(限于大纲范围);
1、危害公共安全的过失犯罪:
过失方法:
(1)失火罪(2)过失决水罪(3)过失爆炸罪(4)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5)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代表重大法益的对象:
(1)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2)过失破坏交通设施罪(3)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4)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5)过失损坏广播电视、公用电信设施罪
重大安全职业中的过失:
(1)重大飞行事故罪(2)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3)交通肇事罪(4)重大责任事放罪(5)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6)危险物品肇事罪(7)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8)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9)消防责任事故罪
2、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1)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2)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3)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3、侵犯公民人身权利:
(1)过失致人死亡罪(2)过失致人重伤罪
4、妨害社会管理秩序:
(1)过失损毁文物罪
(2)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以出现危险作为犯罪成立标准的过失犯罪)
(3)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
(4)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以出现危险作为犯罪成立标准的过失犯罪)
(5)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
(6)医疗事故罪
(7)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5、渎职:
(1)玩忽职守罪(2)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4)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5)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6)环境监管失职罪(7)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6、军人违反职责:
(1)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2)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3)武器装备肇事罪
7、前后呼应的罪名:
(1)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2)玩忽职守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环境监管失职罪——传染病防止失职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
(3)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环境监管失职罪
(4)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聚众犯罪的条文归纳:
1、所有参与聚众活动的人均构成犯罪
组织越狱罪、暴动越狱罪、聚众持械劫狱罪;
2、聚众进行违法活动的首要分子与积极参加者构成犯罪,而一般参与者不构成犯罪
聚众哄抢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非法冲击国家机关罪,聚众斗殴罪;
3、首要分子与多次参加者构成犯罪
聚众淫乱罪;
4、只有首要分子才构成聚众犯罪,而其他参加者不构成聚众犯罪;
聚众打砸抢行为抢走财物或者损毁财物的;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此时,其他参加者定妨害公务罪)
★结果加重犯,主要包括:
1、故意伤害罪 2、强奸罪 3、非法拘禁罪 4、绑架罪 5、拐买妇女、儿童罪 6、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7、虐待罪 8、抢劫罪(第263条,而且对八种加重情形都需要注意);
聚众斗殴罪,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加重情形, 走私、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罪的加重情形
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的加重情形 其他明确规定的因出现致人重伤、死亡而加重刑罚的情形。
★基于刑事政策从重打击而并罚的有:
有组织犯罪:
(1)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与该具体实施的罪实行并罚
(2)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并利用该组织而犯其他罪行的,实行并罚(这一点同上述第一情况完全一致)
公职(官员)犯罪:
(3)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构成其他犯罪的实行并罚,或者因挪用公款而索取、收受贿赂构成犯罪的,实行并罚;海关人收受贿赂放纵走私的,以受贿罪和放纵走私罪实行并罚;税务人员收受贿赂不征、少征税款的,数罪并罚;
※总结:渎职犯罪中除了司法人员受贿枉法从一重,而不是并罚;其余都要并罚;可谓之:立法偏袒司法
偷越国边境的犯罪:
☆(4)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并对被组织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的,或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罪行的,实行并罚
☆(5)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并对被运送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的,或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罪行的,实行并罚
“☆”表示,此类罪并罚不一定都是因为牵连犯,比如,杀害、伤害、强奸行为。
★基于罪刑相适应而并罚:
(6)实施第140至148条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以及假药等特定的伪劣产品犯罪行为,同时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查处的,实行数罪并罚。
(7)走私犯罪并以暴力、威胁的方法抗拒缉私的,以具体的走私犯罪如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珍贵文物罪与妨害公务罪实行并罚
但要注意 在走私毒品的犯罪过程中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直接以走私毒品罪的加重情形对待,即属于包容犯问题,而不实行并罚。
(8)保险诈骗罪与该具体之罪实行并罚
★基于刑罚预防目的而特殊规定:
(9)强奸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侮辱罪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实行数罪并罚)―――积极的一般预防,“胡萝卜加大棒”;
★特殊例外:
(10)为实施其他犯罪(盗窃罪之外)而偷开机动车辆作为犯罪工具并将机动车辆据为己有或丢失的,以盗窃罪与所实施的其他犯罪实行并罚
(为抢劫其他财物,劫取机动车辆当作犯罪工具或者逃跑工具使用的,被劫取机动车辆的价值计入抢劫数额;为实施抢劫以外的其他犯罪劫取机动车辆的,以抢劫罪和实施的其他犯罪实行数罪并罚。)
★法典中典型的转化犯立法例有:
(1)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在非法拘禁犯罪行为过程中,行为人又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则使原本较轻的非法拘禁行为转化性质严重的故意伤害、故意杀人行为)
(2)收买被拐买的妇女、儿童罪—→拐买妇女、儿童罪 收买后又出卖的
(3)妨害公务罪—→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 聚众的方式,而且该转化仅仅针对首要分子,其他参加者妨害公务罪
(4)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5)虐待被监管人罪—→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
(6)抢夺罪—→抢劫罪(携带凶器抢夺的)
(7)盗窃、诈骗、抢夺罪—→抢劫罪 实施盗窃、诈骗、抢夺犯罪行为之际,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
(8)挪用特定款物罪—→挪用公款罪 (挪用的虽然是273条所规定的救济、救灾等七项特定款物,但归个人使用的)
(9)抗税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因为抗税罪的法定刑高于过失致人死亡罪,所以抗税中过失致人重伤、死亡的属于想像竞合犯从一重处罚,则只能定抗税罪)
(10)聚众斗殴—→故意杀人、故意伤害
(11)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盗窃罪 (条件是当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而从中窃取财物时。)
(12)非法组织卖血罪、强迫卖血罪—→故意伤害罪
(13)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病药品罪—→走私、贩卖毒品罪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病药品罪转化为贩卖毒品罪有两种情形;①是行为人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提供麻醉药品、精神病药品的,②是行为人为牟利而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麻醉药品、精神病药品的,可见前者不要求是否有牟利之意,提供不论是否有偿均使原行为性质发生转化,而后者仅限于是有偿提供的。)
(14)挪用公款罪—→贪污罪 (可以推断有两种情形发生转化:①是主观上不想退还即有能力退还而拒不退还的,②是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如果行为人是无力归还、即因客观原因不能退还的,仍定挪用公款罪,从重处罚,而不能转化为贪污罪。)
★包容犯现象 包容犯其实就是想像竞合犯,是理论错误,学艺不精的表现——韩友谊语。
刑法典中典型的包容犯立法例有:
(1)绑架罪包容故意杀人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 被绑架人的,仍以绑架罪论处而且一般直接处以死刑,)但是注意:绑架罪不能包容故意伤害罪,而是要按想像竞合犯从一重处罚。这是因为故意伤害罪的法定刑高于绑架罪基本构成的法定刑
(2)拐卖妇女罪包容强奸罪
(3)拐卖妇女罪包容引诱、强迫卖淫罪
(4)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包容强奸罪 (以强奸的方式迫使妇女或幼女卖淫的,对该强奸行为不应单独定强奸罪或奸淫幼女罪,而作为组织卖 淫罪、强迫卖淫罪的加重构成,被其包容);但请注意:强迫卖淫罪包容强奸罪,而组织卖淫罪包容强迫卖淫罪,所以组织卖淫罪包容强迫卖淫中的强奸罪,但如果没有强迫卖淫罪,组织卖淫罪不能单独包容强奸罪
组织卖淫罪 ﹥﹥ 强迫卖淫罪 ﹥﹥ 强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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