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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法考点: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来源:233网校 2012年10月29日

  3、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1)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虚报注册资本,既可以表现为没有达到登记注册的资本数额,却采取欺诈手段证明达到了法定数额;也可以表现为虽然达到了法定数额却虚报具有更高数额的资本。

  (2)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向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

  (3)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4)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4、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1)货币犯罪:

  货币的含义:国内能够流通兑换

  伪造:是指用不是货币的原料制造;

  变造:是指在真货币上进行加工;

  使用假币罪(此罪是诈骗罪的特别法,因此行为人通过使用假币诈骗的不定诈骗罪),使用的是假币,因此不能是变造币,“使用”指要进入流通领域(流通或兑换)――如用假币去赌博、行贿、缴纳罚款、购买物品等,都属于使用假币。

  伪造、出售、购买、运输、持有、使用行为之间的关系↓

  伪造货币又出售、运输、持有、使用的,按吸收犯定伪造货币罪从重处罚;

  伪造货币又购买假币的数罪并罚;

  购买假币又出售、运输、持有、使用的构成一罪,定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因为此罪是选择性罪名,但前提是同一笔假币,否则需要并罚)

  购买假币又使用的按吸收犯,定购买假币罪且从重处罚

  出售假币又使用假币的,必须数罪并罚。因为没有牵连吸收关系

  使用假币又出售假币,但对假币来源不明的,直接以使用假币罪和出售假币罪数罪并罚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持有、使用假币罪;都只限于伪造的货币,不能是变造货币

  在出售假币时被抓获的,除现场查获的假币应认定为出售假币的犯罪数额外,现场之外在行为人住所或者其他藏匿地查获的假币,亦应认定为出售假币的犯罪数额:但有证据证实后者是行为人有实施其他假币犯罪的除外。

  (2)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第187条)(体外循环)

  本罪构成,应当从以下三个方面考察:

  →是否具有牟利的目的;必须以牟利为目的

  →是否记入金融机构的法定账户。不记入金融机构的法定账户是本罪构成的前提条件;

  →客户是否知道其存款没有记入金融机构的法定账户,即是否与客户沟通。金融机构只要以牟利为目的,将没有记入单位法定账户的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无论是否与客户相沟通,都构成本罪。而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只有与存款客户相沟通,没有将存款资金记入金融机构的法定账户,才构成本罪。因为,客户不知道其存款没有记入金融机构法定账户,那么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的行为仍然代表着金融机构,无论被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的资金能否收回,金融机构都必须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被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用于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的资金实际上是金融机构的资金,这种行为只能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以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或者其他犯罪论处。

  (3)违法发放贷款行为的定性——因发放的对象不同而构成犯罪的条件有所不同

  违法向关系人发放造成较大损失;违法向其他人发放造成重大损失

  (4)逃汇罪的主体:公司、企事业单位(不再限定为国有)

  非法买卖外汇定为非法经营罪;骗购外汇的构成骗购外汇罪

  (5)洗钱罪―――其上游犯罪是特定的

  (毒品、走私、恐怖组织、黑社会组织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属于窝藏赃物罪的特殊法

  (6)其他:(了解)

  A、高利转贷罪:目的犯――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

  B、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不特定对象―――地下银行,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C、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注意:包括伪造信用卡的

  D、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7)信用卡诈骗罪:

  刑法196条、(第五修正案第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冒用信用卡诈骗的,受骗人没有遭受损害,受害人没有受骗;属于典型的三角诈骗;注意:这里的冒用信用卡必须是真实有效的,无论真信用卡来源,只要冒用即可;但盗窃、抢劫的除外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合法)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信用卡来源于美国,在美国信用卡风险是由银行承担,但在中国是持卡人承担;

  在刑法中“信用卡”并不代表财产权,而是相当于一把电子钥匙。

  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刑法第264条关于盗窃罪的规定定罪处罚(盗窃数额根据行为人盗窃信用卡后使用的数额认定。)。

  5、金融诈骗罪

  本类罪与诈骗罪的关系:金融诈骗罪与诈骗罪是法条竞合,特殊法优于一般法,特殊诈骗罪的成立以构成普通诈骗罪为前提,当行为人的诈骗行为的数额没有达到各具体诈骗罪的要求,而达到了普通诈骗罪的要求,即2000元以上时,应认定为普通诈骗罪。

  (1)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区别:共性都是向不特定的人集资;但集资诈骗是非法占有为目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只是想低息揽储,高息放贷

  (2)贷款诈骗罪:单位不能构成,只能由个人构成;注意:此罪必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3)金融票据诈骗罪:包含汇票、本票、支票的伪造、变造、冒用

  (一)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二)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三)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

  (四)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4)金融凭证诈骗罪: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注意此罪只包含伪造、变造,如果是冒用构成诈骗罪;

  (5)有价证券诈骗罪:只包含,使用变造、伪造的国库券和国家发行的有价证券;

  (6)保险诈骗罪:注意主体特殊(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数罪并罚问题、单位可以构成此罪、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国有保险公司内部人员骗领保险金的构成贪污罪,非国有保险公司的内部人员构成职务侵占罪。

  注意: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这里的信用卡仅限于他人的真实有效的信用卡,如果盗窃伪造或作废的信用卡并使用的,应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属于196条1、2项);

  行为人盗窃并使用信用卡后又“恶意透支”的,应按盗窃罪与信用卡诈骗罪实行数罪并罚。 此处的恶意透支,和196条第四项的恶意透支不同,只是冒用他人信用卡行为,是一种广义的恶意透支行为

  仅以盗窃、抢劫、诈骗他人信用卡为目的,事后又没有使用的,如无其他情节,一般不构成罪,但是如果数额较大的,则可能构成非法持有信用卡罪或持有伪造的信用卡罪

  实践中常常发生抢劫信用卡的案件。如果仅抢劫信用卡并使用的,应认定为抢劫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05-06-08实施

  六、关于抢劫犯罪数额的计算

  抢劫信用卡后使用、消费的,其实际使用、消费的数额为抢劫数额;抢劫信用卡后未实际使用、消费的,不计数额,根据情节轻重量刑。所抢信用卡数额巨大,但未实际使用、消费或者实际使用、消费的数额未达到巨大标准的,不适用“抢劫数额巨大”的法定刑。

  为抢劫其他财物,劫取机动车辆当作犯罪工具或者逃跑工具使用的,被劫取机动车辆的价值计入抢劫数额;为实施抢劫以外的其他犯罪劫取机动车辆的,以抢劫罪和实施的其他犯罪实行数罪并罚。

  抢劫存折、机动车辆的数额计算,参照执行《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

  6、危害税收征管罪的问题:

  (1)偷税罪的构成(1万以上且占应缴税款10%以上,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与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偷税);

  (2)暴力抗税的处理(实施抗税行为致人重伤、死亡,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过失致人死亡的按想像竞合从一重,只定抗税罪。与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共同实施抗税行为的,以抗税罪的共犯依法处罚。);注意:抗税罪不能由单位犯罪

  (3)第204条第2款的问题——以偷税罪与骗取出口退税罪实行并罚,理论上一般认为这种情形属想象竞合犯但却并罚、因而是一立法上的特例。(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欺骗方法,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依照【偷税罪】的规定定罪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依照【骗取出口退税罪】的规定处罚。)

  (4)发票犯罪:

  犯罪对象: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刑法规定的“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具有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收付款凭证或者完税凭证)、

  其他发票犯罪行为:虚开、伪造、出售、购买(虚开和出售吸收―――买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又虚开或者出售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第二百零六条【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第二百零七条【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盗窃、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发票行为的定性:(第210条——仍定盗窃罪或诈骗罪以发票的张数定罪)。

  (5)行为人非法购买并使用武装部队车辆号牌,情节严重,同时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使用税等税款,构成偷税的,应以非法买卖军用标志罪与偷税罪实行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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