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增7 个罪名为:
1.危险驾驶罪
刑法第133 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八)》第22条)
2.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
刑法第164 条第2 款(《刑法修正案(八)》第29条第2 款)
3.虚开发票罪
刑法第205 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八)》第33条)
4.持有伪造的发票罪
刑法第210 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八)》第35条)
5.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刑法第234 条之一第1 款(《刑法修正案(八)》第37条第1 款)
6.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刑法第276 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八)》第41条)
7.食品监管渎职罪
刑法第408 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八)》第49条)
(二)修订三个罪名为:
1.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刑法第143 条(《刑法修正案(八)》第24条)
(取消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罪名)。
2.强迫劳动罪
刑法第244 条(《刑法修正案(八)》第38条)
(取消强迫职工劳动罪罪名)
3.污染环境罪
刑法第338 条(《刑法修正案(八)》第46条)
(取消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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