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在我国,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是指犯罪行为危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以及体现这些社会关系的国家和人民利益的特征。具有一定严重程度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它揭示了国家将某种行为规定为犯罪的原因,阐明了犯罪与社会的关系,揭示了犯罪的社会政治本质。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不是抽象的,而是具体的。我国《刑法》第13条对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进行了具体的规定。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具有多种表现形式。有的表现为实际的危害结果,有的表现为发生严重危害结果的现实危险;有的表现为物质性的危害结果,有的表现为精神性的危害。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不是一个纯粹的事实概念,而是行为的客观危害和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的统一。影响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的因素很多,有行为侵犯的客体,行为的手段、方法及时间、地点,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行为人的个人情况以及行为人的个人心理状态等。
其次,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
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不一定都是犯罪行为,只有触犯刑律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才是现代意义上的犯罪。反过来说,如果一个行为没有违反刑法的规定,不符合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构成,即使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也不可能构成犯罪。我国刑法中,刑事违法性包括违反《刑法》的规定、单行刑事法规的规定和行政、经济法律中规定的刑事责任条款,以及违反刑法分则性规范的规定和总则性规范的规定。刑事违法性是犯罪的基本法律特征,也是划分犯罪行为和一般违法行为的基本界限。
再次,犯罪是应受刑罚惩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
犯罪是刑罚的前提,刑罚是犯罪的法律后果。犯罪的概念包括刑罚的要求。我国《刑法》13条将“应当受刑罚惩罚”这一特征明确写进了犯罪的定义。
总之,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法惩罚性是犯罪缺一不可的基本特征。其中,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本质特征;刑事违法性是犯罪的法律特征;应受刑罚惩罚性反映了犯罪与刑罚的关系,揭示了犯罪的法律后果。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决定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惩罚性,而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惩罚性则反过来说明和体现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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