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理论分类
1.重罪与轻罪。
以法定刑为标准作的划分。我国刑法没有这种划分,张明楷教授也是认为,可以考虑将法定刑最低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称为重罪。
2.自然犯与法定犯。「重点」
(1)自然犯:在侵害或者威胁法益的同时明显违反伦理道德的传统型犯罪。如故意杀人罪。(不管哪个国家刑法,这些行为都会被规定为犯罪)
(2)法定犯:侵害或者威胁法益但没有明显违反伦理道德的现代型犯罪。如非法出租枪支。
自然犯与法定犯的区分具有一定的相对性。因为即使是法定犯,经过长时期的立法规定,人们内心也形成了遵守的确信,会形成一种道德确信,成立自然犯。
3.隔隙犯与非隔隙犯
(1)隔隙犯:在实行行为与犯罪结果这间存在时间的、场所的间隔的犯罪。可分为隔时犯与隔地犯两种。
(2)非隔隙犯:实行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没有时间、场所间隔的犯罪。
划分的意义:例如,对于隔隙犯,如果犯罪行为完成后,在犯罪结果出现之前可以成立犯罪中止。
4.即成犯、状态犯、继续犯。「重点」
(1)即成犯。一旦发生法益侵害结果,犯罪便同时终了;犯罪一旦终了,法益便同时消灭的犯罪。——故意杀人罪。
(2)状态犯。犯罪行为终了后,危害结果继续存在。——盗窃罪
(3)继续犯:犯罪行为和危害结果同时持续的存在。——非法拘禁罪
二、法定分类
1.国事犯罪与普通犯罪。「重点」
2.自然人犯罪与单位犯罪。
3.身份犯与非身份犯。
(1)身份犯:是特殊身份作为客观构成要件要素的犯罪。——真正身份犯,贪污罪;不真正身份犯,非法拘禁罪。
(2)非身份犯:不以特殊身份作为客观构成要件要素的犯罪。——故意杀人罪
注意:不真正身份犯,是旨刑法将特殊身份作为刑罚加重或者减轻事由的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诬告陷害罪、非法拘禁罪从重处罚。
4.亲告罪与非亲告罪「重点」
(1)亲告罪。告诉才处理的犯罪。(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
①侮辱罪(246条,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②诽谤罪(246条,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③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257条,致被害人死亡的除外);
④虐待罪(260条,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除外);
⑤侵占罪(第270条)。
注意:不等同于自诉案件。
(2)非亲告罪。(不允许和解)
刑法规定亲告罪的原因:这种犯罪比较轻微;这种犯罪往往发生在亲属、邻居、同事之间;这种犯罪涉及被害人的名誉,任意提起诉讼可能损害被害人的名誉。
5.基本犯、加重犯与减轻犯「重点」
(1)基本犯: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不具有法定加重或者减轻情节的犯罪。
(2)加重犯:刑法分则条文以基本犯为基准规定了加重情节与较重法定刑的犯罪。可分为结果加重犯与其他情节加重犯。注意:结果加重犯、情节加重犯必须以刑法的规定为准。
(3)减轻犯:刑法分则条文以基本犯为基准规定了减轻情节与较轻法定刑的犯罪。如刑法第232条故意杀人罪中,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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