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1:犯罪预备的概念以及其基本特征,刑事责任等问题。
刑法 22条的规定:犯罪预备是指行为人为实施犯罪而开始创造犯罪条件的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着手实行犯罪行为的犯罪停止形态。注意:犯罪预备既可存于单独的犯罪行为中,也可以存在于共同犯罪行为中;既可以是为了自己实行犯罪而预备也可以是为了他人(如同案犯)实行犯罪预备;在犯罪预备阶段如果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内的原因自动停止实行行为的着手,应认定为犯罪中止。
考点2:犯罪未遂的概念及其基本特征与认定。
刑法23条的规定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犯罪形态。
三个基本特征:
一、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即已经着手开始直接实施具体犯罪构成客观方面行为,这是区别于犯罪预备的关键;
二是犯罪未完成而停止下来,即尚未具备犯罪构成的全部法定要件;这点是区别于犯罪既遂的关键;
三是犯罪停止在未完成形态是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所造成的,这点是区别于犯罪中止的关键。法律 敎育 网
例子:煽动群众抗拒国家法律实施的行为属于犯罪既遂形态中的一种类型即举动犯或者即时犯,依法律规定,行为人一着手实施行为即告成犯罪完成和完全符合某一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从而构成犯罪既遂。另外犯罪既遂一旦形成,就不能再转化为犯罪未遂等其他犯罪停止形态。他们之是是不能相互转化的。
考点3:犯罪中止的认定以及犯罪中止的刑事责任问题。
刑法24条规定:犯罪中止是指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形态。自动性即行为人必须是出于自己的意志而放弃了自认为当时本可以继续实施和完成的犯罪行为,自动性是犯罪中止形态的本质特征。不同情况不同处罚:如果没有造成损害,应当免除处罚;如果造成损害,应当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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