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甲路过偏僻路段,看到其友乙强奸丙的犯罪事实。甲的下列哪一行为构成包庇罪?( )
A.用手机向乙通报公安机关抓捕乙的消息
B.对侦查人员的询问沉默不语
C.对侦查人员声称乙、丙系恋人,因乙另有新欢遭丙报案诬陷
D.经法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
【答案】C
20.甲恳求国有公司财务主管乙,从单位挪用10万元供他炒股,并将一块名表送给乙。乙做假账将10万元交与甲,甲表示尽快归还。20日后,乙用个人财产归还单位10万元。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
A.甲、乙勾结私自动用公款,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共犯
B.乙虽20日后主动归还10万元,甲、乙仍属于挪用公款罪既遂
C.乙非法收受名表,构成受贿罪
D.对乙不能以挪用公款罪与受贿罪进行数罪并罚
【答案】D
21.下列哪一行为应以玩忽职守罪论处?( )
A.法官执行判决时严重不负责任,因未履行法定执行职责,致当事人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B.检察官讯问犯罪嫌疑人甲,甲要求上厕所,因检察官违规打开械具后未跟随,致甲在厕所翻窗逃跑
C.值班警察与女友电话聊天时接到杀人报警,又闲聊10分钟后才赶往现场,因延迟出警,致被害人被杀、歹徒逃走
D.市政府基建负责人因听信朋友介绍,未经审查便与对方签订建楼合同,致被骗300万元
【答案】C
(2011年)
1.关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罪刑法定的表述,下列哪一理解是不准确的?( )(2011年卷二单选第1题)
A.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罪刑法定是依法治国在刑法领域的集中体现
B.权力制约是依法治国的关键环节,罪刑法定充分体现了权力制约
C.人民民主是依法治国的政治基础,罪刑法定同样以此为思想基础
D.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网民对根据《刑法》规定作出的判决持异议时,应当根据民意判决
【答案】D
【考点】罪刑法定原则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关系
【解析】罪刑法定原则的经典表述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该原则的思想基础是民主主义与尊重人权主义:民主主义要求,什么是犯罪,对犯罪如何处罚,必须由人民群众决定,具体表现为由人民群众选举产生的立法机关来决定;尊重人权主义要求,为了保障公民的自由,必须使得公民能够事先预测自己行为的性质与后果,故什么是犯罪,对犯罪如何处罚,必须在事前明文规定。
选项A理解正确。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是我们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国家对社会的治理是依照法律进行的,故法律必须明确,刑法是刑事领域对什么是犯罪,对犯罪如何处罚的具体规定。因此,可以说罪刑法定是依法治国在刑法领域的集中体现。
选项B理解正确。依法治国的关键在于依法制权规范约束公权力,防止其滥用和扩张,保障人民利益。罪刑法定原则产生的思想渊源是三权分立说与心理强制说。三权分立说主张政府的行政、立法与司法职权范围要分明,以免滥用权力。其核心是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相互独立、互相制衡。因此,罪刑法定充分体现了权力制约。
选项C理解正确。人民民主的本质就是人民当家作主,人民民主是依法治国的政治基础和政治前提。刑法是由人民群众选举产生的立法机关制定的,其思想基础是民主主义与尊重人权主义。
选项D理解错误。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执法为民最基本的要求就是尊重和保障人权,切实维护公民的合法权利,对法律没有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得处罚。我国《刑法》第三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如果依照“网民的意见”判决,不但违反了罪刑法定的原则,也会降低法律的权威性。
2.某孤儿院为谋取单位福利,分两次将38名孤儿交给国外从事孤儿收养的中介组织,共收取30余万美元的“中介费”、“劳务费”。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符合依法治国的要求?( )(2011年卷二单选第2题)
A.因《刑法》未将此行为规定为犯罪,便不能由于本案社会影响重大,就以刑事案件查处
B.本案可追究孤儿院及其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以利于促进政治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C.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核准后,本案可作为单位拐卖儿童犯罪处理,以利于进一步发挥法律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
D.可追究主管人员与其他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以利于促进法律效果、政治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答案】D
【考点】犯罪的概念与依法治国的关系
【解析】《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规定,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本题中,孤儿院将38名儿童交给国外从事孤儿收养的中介组织,收取所谓的“中介费”,实际上就是变相的买卖儿童,侵害了我国公民的人身权,因此,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该单位主管人员与其直接责任人员应受到刑罚处罚,以体现我国法治社会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目的。
3.关于因果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2011年卷二单选第3题)
A.甲将被害人衣服点燃,被害人跳河灭火而溺亡。甲行为与被害人死亡具有因果关系
B.乙在被害人住宅放火,被害人为救婴儿冲入宅内被烧死。乙行为与被害人死亡具有因果关系
C.丙在高速路将被害人推下车,被害人被后面车辆轧死。丙行为与被害人死亡具有因果关系
D.丁毁坏被害人面容,被害人感觉无法见人而自杀。丁行为与被害人死亡具有因果关系
【答案】D
【考点】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解析】根据因果关系认定的条件说,当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着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的条件关系时,前者就是后者的原因。
选项A说法正确。若甲没有将被害人的衣服点燃,被害人就不会为灭火而跳入河中溺水身亡。因此,甲的行为与被害人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选项B说法正确。倘若没有乙的放火行为,被害人就不会冒死冲入大火中,也就不会被烧死。因此,乙的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选项C说法正确。丙在高速公路上将被害人推下车,才导致被害人被后面的车辆轧死。因此,丙的行为与被害人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选项D说法错误。虽然丁的行为给被害人的身体造成了伤害,但被害人的死亡是其自己的行为所致,并不是因为丁的伤害直接造成的。因此,不能认定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甲患抑郁症欲自杀,但无自杀勇气。某晚,甲用事前准备的刀猛刺路人乙胸部,致乙当场死亡。随后,甲向司法机关自首,要求司法机关判处其死刑立即执行。对于甲责任能力的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1年卷二单选第4题)
A.抑郁症属于严重精神病,甲没有责任能力,不承担故意杀人罪的责任
B.抑郁症不是严重精神病,但甲的想法表明其没有责任能力,不承担故意杀人罪的责任
C.甲虽患有抑郁症,但具有责任能力,应当承担故意杀人罪的责任
D.甲具有责任能力,但患有抑郁症,应当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答案】C
【考点】刑事责任能力
【解析】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辨认能力是指行为人认识自己特定行为的性质、结果与意义的能力,而控制能力是指行为人支配自己实施或者不实施特定行为的能力。
选项A、B错误,选项C正确。《刑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据此可知,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情况下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才不承担刑事责任。本题中,甲能认识到自己杀人的行为是违法的,而且,其也知道杀人是要负刑事责任的,只是因为自己患抑郁症想自杀但没有勇气,因此希望通过杀人获刑达到死亡的目的,并将该行为付诸实施,不属于该条规定的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因此,甲应对其故意杀人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选项D错误。《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据此可知,甲存在自首情节,可以(而非“应当”)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另外,可以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是因为其存在自首情节,而不是因为其患有抑郁症。
2013年司法报考信息:2013司法考试时间|报名时间|报考指南 在线咨询
考生练笔:2011-2013年司法考试免费模拟试题及答案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章节试题及答案
国家司法考试《卷二》历年真题及答案分析汇总
司法考试行政法案例试题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