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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2012年司法考试刑法学历年真题解析——多项选择题

来源:233网校 2013年1月24日

59.关于货币犯罪的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2011年卷二多选第59题)

A.以使用为目的,大量印制停止流通的第三版人民币的,不成立伪造货币罪

B.伪造正在流通但在我国尚无法兑换的境外货币的,成立伪造货币罪

C.将白纸冒充假币卖给他人的,构成诈骗罪,不成立出售假币罪

D.将一半真币与一半假币拼接,制造大量半真半假面额100元纸币的,成立变造货币罪

【答案】ABC

【考点】货币犯罪

【解析】选项A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的解释》,下同)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本解释所称“货币”是指可在国内市场流通或者兑换的人民币和境外货币。据此可知,伪造货币罪要求行为人伪造的是正在流通的货币,如果伪造已经停止通用的古钱、废钞,则不成立本罪。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简称《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的解释(二)》,下同)第五条规定,以使用为目的,伪造停止流通的货币,或者使用伪造的停止流通的货币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据此可知,以使用为目的,大量伪造停止流通的第三版人民币的,成立诈骗罪定罪,不成立伪造货币罪。

选项B正确。《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的解释(二)》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以正在流通的境外货币为对象的假币犯罪,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条至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据此可知,伪造货币包括伪造正在流通的中国货币、外国货币及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货币,包括硬币和纸币。虽然行为人伪造的境外货币在我国尚无法兑换,但仍成立伪造货币罪。

选项C正确。出售假币罪是指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出售的行为。即行为人出售的假币应该是伪造的货币。而行为人将白纸冒充假币与他人进行交易的行为,是一种欺骗行为,应成立诈骗罪而不是出售假币罪。

选项D错误。变造货币罪是指非法对真币进行各种方式的加工,改变真币的价值或者形态,数额较大的行为。变造是对真币的加工行为,故变造的货币与变造前的货币具有同一性。如果加工的程度导致其与真币丧失同一性,则属于伪造货币。将一半真币与一半假币进行拼接,制造大量半真半假面额100元纸币的行为,成立伪造货币罪,而非变造货币罪。

60.《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与第二款分别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关于该条款的理解,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2011年卷二多选第60题)

A.第一款所称“殴打、侮辱”属于法定量刑情节

B.第二款所称“犯前款罪,致人重伤”属于结果加重犯

C.非法拘禁致人重伤并具有侮辱情节的,适用第二款的规定,侮辱情节不再是法定的从重处罚情节

D.第二款规定的“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是指非法拘禁行为之外的暴力致人伤残、死亡

【答案】ABD

【考点】非法拘禁罪、法定量刑情节

【解析】选项A正确。法定量刑情节,是指刑法明文规定的在量刑时必须予以考虑的能够影响刑罚轻重的事实情况。因为《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对行为人实施“殴打、侮辱”的行为作了明文规定,因此,这种情形属于法定的量刑情节。

选项B正确。结果加重犯是指故意实施刑法规定的一个基本犯罪行为,由于发生了更为严重的结果,刑法加重其法定刑的情况。由于结果加重犯只有一个犯罪行为,只是危害结果较为严重,故认定为一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款的内容,仍然没有超出非法拘禁的范围,而且行为人也只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只是该行为造成了较为严重的结果,因此,才加重了处罚。

选项C错误。行为人既有严重侮辱情节,同时造成了被拘禁人的重伤的,应在适用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下加重处罚,侮辱情节仍然是法定的从重情节。

选项D正确。如果是非法拘禁行为之内的行为“致人伤残、死亡”直接适用第二款前半句的规定处罚即可。

61.下列哪些选项的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2011年卷二多选第61题)

A.男性基于癖好入户窃取女士内衣

B.为了燃柴取暖而窃取他人木质家具

C.骗取他人钢材后作为废品卖给废品回收公司

D.杀人后为避免公安机关识别被害人身份,将被害人钱包等物丢弃

【答案】ABC

【考点】犯罪目的

【解析】非法占有即没有合法根据的取得、控制他人的财物。不论行为人出于什么目的,只要行为人明知自己没有权利,而在事实上控制或支配不属于他的财物就应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选项D错误。因为行为人将被害人的钱包丢弃,是为了防止公安机关识别被害人身份,而不是为了自己占有或支配,因此,不能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62.关于侵占罪的认定(不考虑数额),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2011年卷二多选第62题)

A.甲将他人停放在车棚内未上锁的自行车骑走卖掉。甲行为构成侵占罪

B.乙下车取自己行李时将后备厢内乘客遗忘的行李箱一并拿走变卖。乙行为构成侵占罪

C.丙在某大学食堂将学生用于占座的手机拿走卖掉。丙行为成立侵占罪

D.丁受托为外出邻居看房,将邻居锁在柜里的手提电脑拿走变卖。丁行为成立侵占罪

【答案】ABCD

【考点】侵占罪

【解析】侵占罪,是指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行为。

选项A说法错误。停放在车棚内的自行车虽然没有上锁,但不属于遗忘物,且甲也不是保管人。甲在对方不知情的情况下把自行车骑走卖掉的行为,应成立盗窃罪,而非侵占罪。

选项B说法错误。遗忘物,是指非基于他人本意而脱离他人占有,偶尔(即不是基于委托关系)由行为人占有或者占有人不明的财物。乘客遗忘的行李箱放在了后备厢内,应属于由司机或运输公司占有的财物,而不属于由行为人乙占有的财物,也不属于占有人不明的财物。因此,该行李箱不属于刑法上的遗忘物,乙将其偷偷取走的行为成立盗窃罪,而不是侵占罪。

选项C说法错误。同学用于占座的手机是有主物,且非遗忘物。丙未经他人允许而将手机拿走卖掉的行为,应成立盗窃罪,而非侵占罪。

选项D说法错误。邻居仅委托丁看管房子,并没有委托丁保管手提电脑,丁却“将邻居锁在柜里的手提电脑拿走变卖”,符合秘密窃取的特征,应成立盗窃罪,而非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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