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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2012年司法考试刑法学历年真题解析——多项选择题

来源:233网校 2013年1月24日

64.关于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的犯罪,可以由哪些主体构成?( )(2010年卷二多选第64题)

A.网站建立者

B.网站直接管理者

C.电信业务经营者

D.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

「答案」ABCD

「考点」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的犯罪主体

「解析」根据《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网站建立者、网站直接管理者、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的,均可以成立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65.关于贿赂犯罪,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2010年卷二多选第65题)

A.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收受其财物而构成受贿罪的,请托人当然构成行贿罪

B.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当然不构成行贿罪

C.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D.某国家机关利用其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机关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的,构成单位受贿罪

「答案」ABCD

「考点」贿赂犯罪

「解析」选项A说法错误。《刑法》第389条第1款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请托人如果谋取正当利益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不构成行贿罪。

选项B说法错误。《刑法》第389条第3款规定,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谋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即如果获得了不正当利益的,仍成立行贿罪。

选项C说法错误。《刑法》第164条第3款规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

选项D说法错误。《刑法》第388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据此可知,该规定仅限于国家工作人员,不包括国家机关。

(2009年)

51.甲欲去乙的别墅盗窃,担心乙别墅结构复杂难以找到贵重财物,就请熟悉乙家的丙为其标图。甲入室后未使用丙提供的图纸就找到乙价值100万元的珠宝,即携珠宝逃离现场。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甲构成盗窃罪,入户盗窃是法定的从重处罚情节

B.丙不构成犯罪,因为客观上没能为甲提供实质的帮助

C.即便甲未使用丙提供的图纸,丙也构成盗窃罪的共犯

D.甲、丙构成盗窃罪的共犯,甲是主犯,丙是帮助犯

答案:CD

解析:本题考核盗窃罪、共犯的相关知识点。

《刑法》并没有规定入户盗窃是法定的从重处罚情节。因此,A项错误。

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是:必须二人以上、必须有共同故意、必须有共同行为。本题中,甲请熟悉乙家的丙为其标图以便于盗窃乙家的贵重财物,表明甲丙之间存在共同的盗窃故意。另外丙的行为虽然不是实行行为,但是该行为是对甲实行犯罪起辅助作用的帮助行为,虽然甲实际上并没有使用丙提供的图纸,但这种帮助行为的性质客观上是存在的,所以甲丙构成盗窃罪的共同犯罪,甲是主犯,丙是帮助犯。因此,B项错误,CD项正确。

52.甲欲枪杀仇人乙,但早有防备的乙当天穿着防弹背心,甲的子弹刚好打在防弹背心上,乙毫发无损。甲见状一边逃离现场,一边气呼呼地大声说:“我就不信你天天穿防弹背心,看我改天不收拾你!”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甲构成故意杀人中止

B.甲构成故意杀人未遂

C.甲的行为具有导致乙死亡的危险,应当成立犯罪

D.甲不构成犯罪

答案:BC

解析:本题考核故意杀人罪的中止和未遂的区分。

《刑法》第23条第1款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本题中,甲已经着手实行枪杀行为,但由于乙正好穿着防弹背心,未发生乙死亡的结果,这是由于甲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甲构成故意杀人未遂。故A项错误,B项正确。

甲的行为已经具备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及应受刑罚处罚性,成立犯罪。故C项正确,D项错误。

53.关于自首中的“如实供述”,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

A.甲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杀人行为,但拒绝说明凶器藏匿地点的,不成立自首

B.乙犯有故意伤害罪、抢夺罪,自动投案后,仅如实供述抢夺行为,对伤害行为一直主张自己是正当防卫的,仍然可以成立自首

C.丙虽未自动投案,但办案机关所掌握线索针对的贪污事实不成立,在此范围外丙交代贪污罪行的,应当成立自首

D.丁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但在二审判决前又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答案:AD

解析:本题考核自首的“如实供述”。

由于客观因素,不能全部交代所有的犯罪事实,但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的,也应属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但如果隐瞒主要犯罪事实,或者已交代轻罪达到掩盖重罪的目的的,就不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A项中,甲的杀人行为属于主要犯罪事实,甲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了主要犯罪事实,可以成立自首,拒绝说明凶器藏匿地点的并不影响自首的成立,故A项错误。

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的行为,认定为自首。B项中乙如实供述抢夺行为,对抢夺罪可以成立自首,故B项正确。

C项属于特别自首。特别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其中“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包括两种情形:一是指与司法机关或其他办案机关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于不同种罪行;二是司法机关或其他办案机关所掌握线索针对的犯罪事实不成立,在此范围外犯罪分子交代同种罪行的。C项属于上述第二种情形,故C项正确。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故D项错误。

本题要求选择错误项,故AD为本题的正确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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