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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司法考试刑法考点:假释制度

来源:233网校 2013年1月25日

一、假释的条件

1、前提条件:只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人。原判为死缓,后减为无期、有期徒刑的,也可适用假释。

2、执行刑期的条件:有期徒刑的,执行1/2以上;无期徒刑的,执行10年以上;死缓减为无期、有期的,必须执行14年(包括死缓2年)以上。

注意:减刑的最低执行期没有变通情形,但假释存在:如果有国家需要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3、实质条件:适用假释不致再危害社会

4、消极条件:对累犯以及有一罪被判处10年以上的暴力性犯罪,不得假释。

注意:

(1)原判10年以上的暴力性犯罪,即使假释后其刑期低于10年,也不得假释。

(2)累犯、被判处10年以上的暴力性犯罪指的是根据97年刑法被判处的犯罪。

(3)行为人犯数罪,只要其中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均不得适用假释。

二、假释的考验期限与假释的撤销

1、原判为有期徒刑的,考验期限为剩余刑期;原判为无期徒刑的,考验期限为10年。假释的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2、被假释的犯罪人应当遵守的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

注意:同管制犯、缓刑犯应遵守的规定相比较,区别在于:管制犯多了一个义务,即未经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权利。

3、假释的撤销:

成功的假释:考验期满,视为原判刑罚执行完毕

失败的假释:严重违规 应当撤销假释,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犯新罪、发现漏罪,实行数罪 并罚。

例:甲因故意杀人被判无期徒刑,执行十几年后适用假释,假释开始时间为:92年8月1日。2002年8月1日,朋友祝贺其即将获得新生。而后,甲酒后驾车,撞死一人。甲的行为如何处理?撤销假释,实行数罪并罚,最终执行无期徒刑。

注意:假释、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的,无论何时发现,只要新罪没有过追诉时效,撤销缓刑,假释。当然,假释期满后发现的,还构成累犯。

“考验期满之日”仍属在考验期内,以当日24时为准;同理,"刑满释放之日",仍属刑罚执行期间,以释放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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