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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司法考试刑法考点:共同犯罪的形式

来源:233网校 2013年4月10日

  任意共同犯罪与必要共同犯罪 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与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 简单共同犯罪与复杂共同犯罪 一般共同犯罪与特殊共同犯罪.

  一、任意共犯与必要共犯

  【知识要点】任意共犯,指一人可以实行的犯罪,由二人以上共同实行的情况。

  必要共犯,是指刑法分则明文规定必须由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的犯罪。

  对向犯,是指以存在二人以上相互对向的行为为要件的犯罪。对向犯可分三种情况:

  一是双方的罪名与法定刑相同,如重婚罪。

  二是双方的罪名与法定刑都不同,如贿赂罪中的行贿与受贿。

  三是只处罚一方的行为,如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只处罚贩卖者,不处罚购买者;但为了购买而唆使没有犯罪意图的人犯罪,则构成相关犯罪的教唆犯。

  注意:对向犯的情形不一定都成立共同犯罪:如果只有一方成立犯罪,就不属于共犯;当双方都成立犯罪时,才成立共犯。将这种情形认定为共同犯罪的重要影响在于:犯罪分子自首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包括交待同案犯的罪行,故在对向犯双方都成立犯罪的时候,只有交待了对方的行为,才能认定自首。事后对方再交待该犯罪行为的,属于交待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犯罪事实,不能认定自首。

  二、简单共同犯罪与复杂共同犯罪

  【知识要点】复杂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的共同犯罪存在实行、组织、教唆、帮助等分工。对这几种共同犯罪人按照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大小,分别处罚。

  简单共同犯罪,又称共同正犯,是指二人以上共同实行犯罪的情况。简单共犯刑事责任追究原则: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原则;区别对待原则;罪责自负原则。

  【经典考题52】(2002年试卷二第32题)甲、乙共谋伤害丙,进而共同对丙实施伤害行为,导致丙身受一处重伤,但不能查明该重伤由谁的行为引起。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 由于证据不足,甲、乙均无罪

  B 由于证据不足,甲、乙成立故意伤害(轻伤)罪的共犯,但都不对丙的重伤负责

  C 由于证据不足,认定甲、乙成立过失致人重伤罪较为合适D.甲、乙成立故意伤害(重伤)罪的共犯

  解析:本题主要考核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的原理。

  部分实行全部责任是司法考试中的重要考点,基本上每年的命题都会涉及。

  在共同正犯中,由于所有的共同犯罪人都是实行犯,其行为相互联系、相互配合,形成一个有机整体,所以共同犯罪中的因果关系,是讨论作为有机整体的共同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在共同犯罪中,无论是由所有共同犯罪人的行为还是其中的一部分共同犯罪人的行为导致危害结果,也无论能否查清具体由谁导致,所有的共同犯罪人都要对其承担刑事责任。这就是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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