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
本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第121条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应当立案。
本罪是危险犯,刑法对此没有规定“情节”方面的要求,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行为,无论航空器是否真的被劫持,是否造成了人员伤亡或者航空器被破坏的严重后果,均构成犯罪,应当立案追究。
犯罪构成
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既可以由中国人构成,也可以由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构成。例如,外国人劫持飞机进入中国境内,也构成劫持航空器罪。
应当指出的是,根据有关国际公约的原则立场和基本精神以及刑法的规定,凡劫持我国的航空器进入他国的,我国仍对该犯罪分子具有追究刑事责任的管辖权,有关国家的司法当局应根据有关国际公约的引渡条款予以配合。
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危害了旅客人身、财产以及航空器的安全,也破坏了正常的航空运输秩序,但主要是前者。
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犯罪,但对犯罪目的没有要求,行为人劫持航空器,不论出于何种目的,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这一点是有关国际公约确认并为包括我国在内的所有缔约国承诺的。因此,对于那些以政治避难为名而劫持飞机的,亦应依法追诉。
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行为。
一、犯罪对象是航空器。立法中并未明确区分民用航空器与国家航空器。根据《东京公约》、《海牙公约》和《蒙特利尔公约》关于本公约不适用于供军事、海关。或警用的航空器的规定,只能是指正在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因此,非民用航空器(即国家航空器)即使被劫持的,按照国际公约规定,属于国内犯罪,不应构成作为国际犯罪的劫持航空器罪,可作其他犯罪处理。对于劫持非民用航空器,即使作为国内犯罪,应按照刑法第121条定罪处刑。
二、必须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暴力,是指直接对航空器实施暴力袭击或者对被害人采用危害人身安全和人身自由的行为,使其丧失反抗能力者不能反抗的身体强制方法。如劫机分子携带匕首、枪支、炸药、雷管、引爆装置等对旅客和机组人员,包括驾驶员、副驾驶员、领航员、报务员、机械员、通讯员、乘务长、空中小姐进行捆绑、殴打、杀死、伤、爆炸等。胁迫是指以暴力为内容进行精神胁迫使被害人不敢反抗的精神强制方法。如劫机犯向机组人员或乘客喊:谁动就打死谁;动就宰了你、动就马上引爆等。其他方法,是指除暴力、胁迫以外的其他使被害人不能反抗或不敢反抗的强制方法。劫持是指犯罪人按照自己的意志非法强行劫夺或控制航空器的行为。如改变航空器的飞行路线或着陆地点等。劫持航空器的行为,一经实施,即构成本罪;行为人是否实际控制了航空器,并不影响犯罪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