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危害性
犯罪的本质属性或社会属性,社会危害性是质和量的统一。刑法13条:"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2、刑事违法性
犯罪的法律属性,这里的"法"是指广义刑法
3、应受惩罚性:犯罪的后果特征
注意:应受惩罚性与实际受到惩罚是不完全相同的,刑法只要求应受刑法惩罚。当然,不排除认为犯罪,但实际不判处刑罚的情况,如免除处罚或免于刑事处罚。如果不应受刑罚处罚,则不成立犯罪。
4、十三条但书的理解
我国刑法十三条是从形式和实质上来界定犯罪的概念的。
定性:通俗的讲就是他是不是犯罪,犯什么罪。
定量:从法律的规定来看,一般涉及到经济犯罪,财产犯罪的,这些都有量的规定,如走私罪,偷逃关税五万元,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盗窃,诈骗,抢夺等。有些涉及到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有关治安的犯罪,就可能会要求情节恶劣、情节严重。
例:将一个人非法拘禁5分钟是否构成犯罪,应考虑程度问题。盗窃、抢夺等有数额限制;故意伤害有一个程度问题。
所以有些情况下在司法实践中有些人虽然实施了一定的有危害社会的行为,如有些高年级的不良少年抢低年级同学的钱,这是一种社会现象,这种情况数额比较少,情节很轻微。
但书反映出要有相应的程度才可以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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