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65条第1款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这就是关于一般累犯的规定。
据此,一般累犯的成立条件是:
1.前罪与后罪必须都是故意犯罪,这是构成累犯的主观条件。如果前罪与后罪都是过失犯罪,或者前后两罪中有一个是过失犯罪均不构成累犯。
2.前罪被判处的刑罚与后罪应当判处的刑罚都是有期徒刑以上,这是构成累犯的刑度条件。如果前罪被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应当判处的刑罚均低于有期徒刑,或者前罪被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应当判处的刑罚其中有一个低于有期徒刑,均不构成累犯。
3.后罪发生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5年以内,这是构成累犯的时间条件。由于累犯的成立以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5年内再犯罪为条件,故被假释的罪犯在假释考验期内再犯新罪的,被判处缓刑的犯罪人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的,以及被判处缓刑的犯罪人在缓刑考验期满后再犯新罪的,都不成立累犯。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满5年以内又犯新罪的,构成累犯,因为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5年以内”的期限,应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此外,刑罚执行完毕是指主刑执行完毕,附加刑是否执行完毕不影响累犯的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