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刑可分为绝对确定的法定刑、绝对不确定的法定刑和相对确定的法定刑三种类型。我国刑法采用的是相对确定的法定刑,但是也有少数绝对确定的法定刑。
现行刑法典中绝对确定的法定刑有以下几处:
(1)239条:犯绑架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2)121条:劫持航空器,致使航空器严重损坏或者造成他人重伤、死亡的,处死刑。
(3)拐买妇女、儿童罪,属于八种法定加重构成情形而且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240条)
(4)暴动越狱罪、聚众持械劫狱罪的首要分子或者积极参加者、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317条第2款)
(5)贪污罪、受贿罪,个人贪污、受贿数额达10万元以上、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385条)
注意,上述五种立法情形中,前两种应当说是更重要一些,因为此时的死刑是绝对确定的、是硬性的(当然,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而后三种情形中,死刑的选择尚有一定的弹性,因为情节是否属于特别严重尚需要主观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