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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司法考试刑法考点:追诉时效的计算

来源:233网校 2013年7月19日
  1、一般犯罪追诉期限的计算: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之日是指犯罪成立之日,即行为符合犯罪构成之日。
  2、连续犯或继续犯的追诉期限: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3、追诉时效的延长:
  (1)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2)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3)法定最高刑为无期、死刑,20年后经最高检核准追诉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注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受理的案件虽然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但其后的犯罪行为仍然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4、追诉时效的中断
  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新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例:甲85年犯A罪,最高刑为10年;96年又犯B罪,最高刑为7年。截至什么时候为止,才可以对A罪追诉?A罪的追诉时效为15年;因96年又犯罪,A罪的追诉时效中断。A罪的追诉时效则应为2011年。B罪的追诉时效为10年,截至200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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