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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考点:期间、送达

来源:233网校 2013年7月22日
  一、期间的计算单位和方法
  1.刑事诉讼期间的计算单位有时、日、月三种;这和民事诉讼不同,民事诉讼中除了时、日、月三种以外,还有年。
  2.以时计算的,开始之时不计算在期间以内;以日计算的,应当从第二日起计算,开始的当日不计算在期间之内。因为开始的时和日,不满1时和1日。
  以月计算的,自本月某日至下月某日为一个月;如果下月无对应日时,则至下月的最后一日为一个月,如1月31日到2月份的最后1日即28日或29日为一个月。半个月一律按15天计算。
  3.节假日应当计算在期间以内。期间届满之日如果是法定节假日的,应当顺延到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但是,对拘留、逮捕等人身强制措施的期限不得顺延。
  4.对于法定期间的计算,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上诉状或其他文件在期满前已经交邮的,即使文书到达司法机关时超过法定期限,仍然认为有效。
  5.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这里注意是“查清”,而不是“讲清”。
  6.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第一审刑事案件的期限,从决定转为普通程序之次日起重新计算。这里应该注意和民事诉讼的区别。在民事诉讼中,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第一审期限,从立案时计算,也就是连续计算。
  7.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从收到发回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时间,不计入侦查羁押期限;延期审理的期限不计入审理期限;中止审理的期限不计入审理期限。
  二、期间的恢复
  期间的恢复,仅指当事人诉讼期间的恢复。《刑事诉讼法》第104条规定了期间恢复的条件:
  1.申请的主体。只有当事人才有权提出恢复诉讼期间的申请,其他诉讼参与人无权提出这种申请。
  2.申请的理由。法定期间的耽误是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所致或者具备了其他正当的理由。
  3.申请的时间。应当在障碍或原因消除后的5日内提出。
  4.恢复期间的申请需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
  三、送达的方式和程序
  1.直接送达
  收件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向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的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送达的,视为直接送达。公检法机关送达诉讼文书,一般应以直接送达为原则。对传票、通知书、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具有较为重要的法律后果的诉讼文件,通常采取直接送达的方式送达。
  2.留置送达
  留置送达与直接送达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但是,对调解书就不适用留置送达,因为调解必须自愿,而当事人不愿意接受调解书说明当事人“不自愿”。
  3.转交送达
  转交送达只适用以下三种情况:
  (1)收件人是军人的,应当通过所在部队团级以上单位的政治部门转交。
  (2)收件人正在服刑的,应当通过所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转交。
  (3)收件人正在劳动教养的,应当通过劳动教养单位转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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