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逮捕的适用条件(刑诉法第79条)
(一)一般情况
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3.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对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理解:
(1)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2)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3)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4)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5)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二)特殊情况
1.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2.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三)处罚性对象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四)对“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的发生”的理解
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指:
1.犯罪事实已经发生,并有证据能够证明其发生;
2.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的,而非他人实施的;
3.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
以上三点是构成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必备条件(同时具备)。
二、逮捕的权限
1.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
2.人民法院决定;
3.公安机关执行。
三、审查批准程序
(一)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
(二)讯问犯罪嫌疑人
1.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
(1)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
(2)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
(3)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
(三)询问证人
1.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2.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四)决定权
1.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检察长决定;
2.重大案件应当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五)审查批捕的时间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六)不批准逮捕的法律后果
1.立即释放
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2.变更强制措施
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七)不批准的救济
1.复议
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
2.复核
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
四、逮捕的执行程序
1.逮捕犯罪嫌疑人,一律由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逮捕证(持证);
2.执行逮捕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3.逮捕犯罪嫌疑人后,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24小时以内通知犯罪嫌疑人的家属;
4.逮捕犯罪嫌疑人后,应当在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发现逮捕不当,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5.在异地执行逮捕应当通知当地公安机关,当地公安机关应当配合;
6.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