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233网校>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卷一>刑事诉讼

2013年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考点:逮捕

来源:233网校 2013年7月22日
  一、逮捕的适用条件(刑诉法第79条)
  (一)一般情况
  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3.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对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理解:
  (1)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2)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3)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4)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5)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二)特殊情况
  1.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2.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三)处罚性对象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四)对“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的发生”的理解
  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指:
  1.犯罪事实已经发生,并有证据能够证明其发生;
  2.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的,而非他人实施的;
  3.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
  以上三点是构成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必备条件(同时具备)。
  二、逮捕的权限
  1.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
  2.人民法院决定;
  3.公安机关执行。
  三、审查批准程序
  (一)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
  (二)讯问犯罪嫌疑人
  1.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
  (1)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
  (2)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
  (3)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
  (三)询问证人
  1.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2.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四)决定权
  1.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检察长决定;
  2.重大案件应当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五)审查批捕的时间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六)不批准逮捕的法律后果
  1.立即释放
  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2.变更强制措施
  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七)不批准的救济
  1.复议
  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
  2.复核
  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
  四、逮捕的执行程序
  1.逮捕犯罪嫌疑人,一律由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逮捕证(持证);
  2.执行逮捕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3.逮捕犯罪嫌疑人后,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24小时以内通知犯罪嫌疑人的家属;
  4.逮捕犯罪嫌疑人后,应当在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发现逮捕不当,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5.在异地执行逮捕应当通知当地公安机关,当地公安机关应当配合;
  6.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

  试题推荐:司法考试卷一真题解析 卷二真题解析 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真题解析汇总

相关阅读
登录

新用户注册领取课程礼包

立即注册
扫一扫,立即下载
意见反馈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