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示注意1
刑法解释按效力划分,可以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学理解释,其中前两个为有权解释,第三个为无权解释。
刑法解释按方法划分,可以分为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后者又包括扩大解释、缩小解释、当然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等。
归纳总结1
司法考试复习中常见的扩大解释有:1.最高人民法院在解释《刑法》第49条中的“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的规定时,就将“审判的时候”扩大解释为从羁押到执行的整个诉讼过程,而非仅仅指法院审判阶段;对案件起诉到法院以前,被告人在羁押期间做人工流产的,应当视为“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能适用死刑;怀孕妇女因涉嫌犯罪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后,又因同一事实被起诉、交付审判的,应当视为“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能适用死刑。这就是对“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所做的扩大解释;2.2004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将刑法规定的“信用卡”大解释为“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3.《刑法》第116条破坏交通工具罪的对象是“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对这里的“汽车”作扩大解释,即包括大型拖拉机:“电车”应作扩大解释,即包括电瓶车和缆车。
归纳总结2
司法考试复习中常见的缩小解释有:1.将《刑法》第111条“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中的“情报”,缩小解释为“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尚未公开或者依照有关规定不应公开的事项”;2.将《刑法》第263条“抢劫罪”中“持枪抢劫”的“枪”,缩小解释为能发射子弹的真枪,不包括仿真手枪和其他假枪;3.将《刑法》第263条“抢劫罪”中“入户抢劫”的“户”,缩小解释为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的工棚等,一般不能认定为“户”。
归纳总结3
司法考试复习中常见的当然解释有:1.根据《刑法》第240条“拐卖妇女、儿童罪”的规定,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属于本罪的加重处罚情形,那么,以出卖为目的,抢劫、抢夺婴幼儿的行为,自然属于本罪的加重处罚情形;2.根据《刑法》第264条“盗窃罪”的规定,既然盗窃银行金融机构和盗窃国家珍贵文物的行为已经被取消了死刑,那么,盗窃一般财物,即使数额再大,也不得判处死刑。
归纳总结4
司法考试复习中常见的反对解释有:根据《刑法》第50条的规定,死缓犯没有故意犯罪的,“二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那么,没有满二年的就不得减为无期徒刑,此即反对解释。
归纳总结5
司法考试复习中常见的补正解释有:《刑法》第63条的“以下”与第99条的“以下”,存在矛盾,通过补正解释,对第63条的“下”解释为“下”即不包括本数在内。
归纳总结6
司法考试复习中常见的体系解释有:《刑法》第263条的“抢劫罪”和第264条的“盗窃罪”都将以“金融机构”为犯罪对象的行为规定为该罪的加重处罚情形。那么,这里的“金融机构”就应当做相同的理解。因此,既然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将“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解释为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资本、有价证券和客户的资金等,那么,作为盗窃罪加重处罚情节的“盗窃金融机构”也应当做上述理解,以保持刑法用语的一致性,此即为体系解释。
提示注意2
扩大解释与类推解释的区分,是司法考试复习中一个重要的内容。类推解释是指违背刑法目的和公民可预知性、逾越刑法条文用语含义、将法条的内容不当地扩大到“相类似”的行为。类推解释本身逾越了法律用语的含义,违反罪刑法定原则,是不允许的。一般而言,扩大解释,从解释的内容来看,仅仅是法条用语的概念扩张,没有超出用语的可能含义,没有逾越概念位阶。从解释的实质标准衡量,符合刑法的目的,没有超出公民可预测范围。例如将组织他人卖淫罪中的“卖淫”解释为既包括异性之间也包括同性之间的卖淫行为,将强奸罪中的“妇女”解释为所有女性,都属于扩大解释。但如果将这里的“妇女”解释为包括男性在内的所有的“人”,则显然超出了规范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明显属于类推解释。罪刑法定原则允许扩大解释和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但禁止不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
提示注意3
上述诸多解释方法之间存在着紧密的内在联系,在对刑法条文进行解释时,既可能只采用上述某一种解释方法,也可能同时采用某几种解释方法。但无论采用何种解释方法,都必须符合刑法的目的,即法益保护。当不同的解释方法得出多种结论或者不能得出妥当的结论时,必须以目的解释来最终确定,目的解释是刑法解释的最高准则。
提示注意4
任何解释方法所得出的结论都不能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三个有利于”:凡是有利于被告人的扩大解释;凡是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凡是有利于被告人的溯及既往,都是允许的。但前提是:不得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提示注意5
关于罪刑法定原则:
(1)行政规章不得规定刑罚,习惯法、判例不能作为刑法的渊源;
(2)禁止重法溯及既往;
(3)禁止绝对的不定期刑,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
提示注意6
我国刑法分则罪名的法定刑绝大多数是相对确定的法定刑,但也存在着若干绝对确定的法定刑,共7个罪名:1.121条的劫持航空器罪:“……,处死刑”;2.239条第2款的绑架罪:“……,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3.240条第1款的拐卖妇女、儿童罪:“……,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4.317条第2款的暴动越狱罪:“……,处死刑”;5.317条第2款的聚众持械劫狱罪:“……,处死刑”;6.383条第1款第1项的贪污罪:“……,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7.386条的受贿罪:“……,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从以上7个罪名可以看出,所谓绝对确定的法定刑,实际上只是“绝对确定的死刑”。
提示注意7
关于平等适用刑法原则或者说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要注意以下几点:
1.平等适用刑法原则是宪法中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刑法中的具体体现。
2.平等适用刑法原则仅指刑法适用上的平等,即司法上的平等,而并不意味着刑法立法上的平等。
3.平等适用刑法原则不仅包括对犯罪人在定罪和量刑上的一律平等,也包括在行刑上的一律平等。
4.平等适用刑法原则并不意味着没有任何差别,而仍然需要考虑刑罚个别化的要求,平等适用刑法原则应该与刑罚个别化原则有机地结合起来。
提示注意8
关于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注意以下几点:
1.罪刑相适应,是适应人们朴素的公平意识的一种法律思想,是由罪与刑的基本关系决定的,是预防犯罪的需要。
2.根据该原则,在适用刑法时,应将刑罚的轻重与行为人的犯罪性质、犯罪情节、人身危险性三者有机统一起来。在制刑、量刑、行刑各个环节均应贯彻罪刑相适应原则。
3.在制刑环节贯彻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注重对各种犯罪的总体设计,确定合理的刑罚体系、刑罚制度与法定刑。
4.在量刑环节贯彻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将量刑与定罪置于同等重要的地位,强化量刑公正的执法观念,实现刑与罪的均衡协调。
5.在行刑环节贯彻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注重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程度的变化消长情况,合理地运用减刑、假释等制度。
提示注意9
关于主客观相统一原则,要注意以下几点:
1.该原则虽然没有被明文规定在刑法中,不属于法定的基本原则,但其也是一个很重要的刑法原则。
2.该原则要求我们在对一个行为进行评价时,既不能只看主观要素,也不能只看客观要素,而应当把二者结合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