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条】
第四百条第一款 司法工作人员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知识要点】
1.私放在押人员罪与脱逃罪的共犯
(1)非司法工作人员帮助在押人员脱逃的,成立脱逃罪的共犯;
(2)司法工作人员帮助在押人员脱逃,但没有利用职务之便的,成立脱逃罪的共犯;
(3)司法工作人员主动私放在押人员时,被释放的在押人员不成立脱逃罪,也不成立私放在押人员罪的共犯。
(4)在押人员脱逃时,司法工作人员故意不制止、不追捕的,以及在押人员与司法工作人员相勾结,导致在押人员脱离监管的,在押人员成立脱逃罪,司法工作人员成立私放在押人员罪。
2.私放在押人员罪与徇私枉法罪
(1)侦查、起诉、审判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徇私枉法,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故意宣告无罪,致使罪犯被释放的,成立徇私枉法罪。
(2)侦查、检察、审判人员,对明知是正在且应继续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枉法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应认定为徇私枉法罪。
(3)监管人员通过伪造释放证、无罪判决书等释放在押人员的,成立私放在押人员罪。
(4)监管人员擅自对在押人员实行取保候审的,应认定为私放在押人员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