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身不得侵犯
接受国对于领事官员应表示适当尊重,应采取一切适当步骤,保护其人身自由和尊严免受任何侵犯。但对犯有严重罪行或司法机关已裁判执行的除外。
2.管辖豁免
领事官员执行职务行为,不受接受国司法和行政管辖。两种例外:
(1)领事官员未明示或默示以派遣国代表身份而订立契约所发生的诉讼;
(2)第三者因车辆、船舶、飞机在接受国内造成意外事故而要求损害赔偿之诉讼。此外,外交代表主动提起诉讼,就不能对与主诉直接相关的反诉主张管辖的豁免;与使馆不同
(3)与管辖相关的作证义务方面,领事享有一定的豁免。领事官员就其执行职务所涉事项无担任作证或提供有来往公文及文件之义务,除此之外不得拒绝作证,若拒绝作证也得施以强制或处罚;
(4)特权和管辖的豁免可以由派遣国放弃,而且放弃必须是明示的,以书面通知派遣国。
3.某些方面的免税和免验
领事官员免纳一切国家、区域或地方性对个人和物的课税,但间接税、遗产税、服务费不在此列。领事及其同户家属初到任所需物品和消费品免纳关税;领事行为免受查验,需查验时应于领事或其家属在场时进行;
4.其他
领事还被免除外侨登记和居留证、工作证及社会保险办法的适用;免除个人劳务及捐献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