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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法考点:逃税罪

来源:233网校 2013年11月5日
  【相关法条】
  第二百零一条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知识要点】
  1.逃税行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行为。
  (1)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的方式进行虚假纳税申报而逃税。
  (2)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包括以下情形: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已经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或者扣缴税款登记的;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经税务机关依法书面通知其申报的;尚未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扣缴税款登记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经税务机关依法书面通知其申报的。
  (3)缴纳税款后,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所缴纳的税款。
  2.多次实施逃税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3.行为人在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过程中,有逃税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例如,使用伪造、变造、盗窃的武装部队车辆号牌,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使用税等税款,逃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且逃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依照逃税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再如,行为人非法购买并使用武装部队车辆号牌,情节严重,同时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使用税等税款,构成逃税的,应以非法买卖军用标志罪与逃税罪实行并罚。
  4.纳税人有逃税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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