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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法考点:实质的一罪

来源:233网校 2013年11月11日
  实质的一罪是与单纯的一罪相对而言的,其最根本点在于只有一个犯罪行为,故为“实质的一罪”。
  1.继续犯:
  (1)概念与特征:继续犯亦即持续犯,是指出于一个罪过,犯罪行为与该行为引起的不法状态在一定时间内处于继续状态的犯罪。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同时继续,始终针对同一对象、侵犯同一法益。(注意:只有不法状态继续的是状态犯)
  (2)典型例子:如非法拘禁罪、重婚罪、遗弃罪等
  (3)司法应用:追诉时效的起算:行为终了之日。
  2.想象竞合犯: →一行为触犯数罪名,只成立最重一罪。
  (1)概念与特征:即想象的数罪、观念的竞合,是指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不同罪名的犯罪形态;(这一犯罪行为常常出于一个或者数个罪过)
  (2)典型例子:以放火的方式杀人,破坏性地偷盗交通工具的关键性零部件
  (3)司法处断:从一重罪处断原则 →禁止一事两评价
  (4)与法条竞合的区别:想象竞合的判断必须基于对具体事实的分析,而法条竞合则仅依据法条就可以作出判断。想象竞合是事实中的竞合,法条竞合则无须具体案例和事实。想像竞合是立法技术无法避免的,而法条竞合是因为立法过于细密。
  法条竞合又称为法规竞合、规范竞合、法律竞合,是指由于法律对犯罪的错综规定,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相互存在着整体或者部分包容关系的刑法分则条文,只能适用其中一个条文而排斥其他条文适用的情形。典型的如127条与264条、224条同266条、266条同279条等。法条竞合的适用,原则上遵循“特殊法(条)优先于一般法(条)”,但也有极少数的例外,即在特定情况,适用“重法优先轻法”(典型的如第149条之规定)。
  3.结果加重犯:必须法律明确规定对加重的结果做专门处罚
  (1)概念与特征:行为人的一个犯罪行为在已经充足一个基本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基础上,又发生了法定的更为严重的结果,因而法律规定加重其刑的犯罪形态。而所谓的加重结果是指行为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已经超出了基本犯罪的构成结果的界定范围,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而要加重处罚。结果加重犯的结构是:基本犯罪(一般为故意)+加重结果(至少有过失)=基本犯罪的结果加重犯(基本犯罪对加重结果具有直接性)
  结果加重犯的主观:故意+过失、故意+故意、过失+过失、过失+故意(有争议)
  (2)典型例子:强奸致人死亡、非法拘禁致人死亡
  (3)特殊问题
  结果加重犯的未遂:普通构成已经既遂,但结果加重未遂,量刑情节按结果加重。
  未遂犯的结果加重犯:可能会既是结果加重犯又是未遂犯。 
  附:结果加重犯的归纳:
  刑法中的加重犯分为情节加重犯和结果加重犯。结果加重犯,从司法考试的角度,考察的方式一为直接性(如99年对聚众斗殴罪的考察),二为间接性的(如追诉时效问题、如何择一重罪处罚等)。其实需要大家注意的结果加重犯都是些常见的多发性罪行,主要包括:
  1.故意伤害罪(第234条);
  2.强奸罪(236条);
  3.非法拘禁罪(第238条);
  4.绑架罪(第239条)
  5.拐买妇女、儿童罪(第240条);
  6.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第257条);
  7.虐待罪(第260条 );
  8.抢劫罪(第263条,而且对八种加重情形都需要注意);
  另外,聚众斗殴罪(292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加重情形(318条),走私、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罪的加重情形(347条),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的加重情形(358条)等,以及其他明确规定的因出现致人重伤、死亡而加重刑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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