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共同犯罪中,根据分工,有实行行为、帮助行为、预备行为、教唆行为、共谋行为。即使仅处于共谋阶段没有进一步发展,仍构成共同犯罪。但是,如果由共谋进而为教唆或其它,则为教唆犯或其它相应构成,不再是共谋者。
二、我国刑法中不认同存在片面共犯一说,因此,在司法实务和现行司法考试中对片面共犯的处理原则为:按各自构成的犯罪,分别定罪处罚。
三、犯意联络:
在简单共同犯罪中,由于仅有二人原则上要求有事前的犯意联络,但是,在承继共犯中视为例外(犯罪行为实施过程中的加入);
在复杂共同犯罪中(指犯罪主体为二人以上,不包括本数),则不作此要求。值得引起注意的在于,共同犯罪中的各方,围绕犯共同的罪目的而进行的各自行为,视为有犯意联络。这也正是共同犯罪中"一人行为,全员负责"的理论基础。
四、刑法分则中将组织行为、帮助行为、教唆行为单独定罪的具体情形(此时,组织者、帮助者和教唆者不再按照共同犯罪处理,而是按刑法分则规定的单独罪名定罪):
⑴刑法分则中规定的组织行为,有以下两种情况:
①犯罪的组织行为规定为实行行为,具体有: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罪和武装暴乱罪、颠覆国家政权罪中的组织行为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
②非犯罪的组织行为规定为实行行为,具体有: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组织卖淫罪;组织淫秽表演罪。
⑵帮助行为单独规定为犯罪行为,具体有: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资助恐怖活动组织罪;协助组织卖淫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⑶教唆行为单独规定为犯罪行为,具体有:煽动分裂国家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教唆他人吸毒罪;引诱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妨害作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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