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条】
第四百零四条 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知识要点】
1.对于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与逃税等犯罪人相勾结的,仍应以本罪论处,不能认定为逃税等罪的共犯。
2.本罪为故意犯罪。过失行为不成立本罪,但可能成立玩忽职守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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