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理解释:按照刑法条文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对刑法的解释,同时参考语法、标点符号、用语顺序等产生或者决定的含义。文理解释的说服力是有限的,需要考虑其他解释理由。
体系解释:根据刑法条文在整个法中的地位,联系相关法条的含义,阐明其规范含义。
历史解释:依据制定刑法时的历史背景以及刑罚发展的源流,阐明刑法条文的含义,历史解释并不等于追求立法原意,即并非主观解释论。
比较解释:借鉴外国立法与判例以阐明刑法规范的含义。但要善于辩析中外刑法的异同。
目的解释:根据刑法规范的目的阐明刑法规范的含义。无论什么解释方法,其解释结论必须符合罪刑法定主义,符合刑法的目的。
【注意】:解释理由之间并非相互排斥,彼此之间需要配合,以探求合理的解释结论。当然,文理解释是基础,其他解释理由都必须从文理解释为前提。否则文理解释的结论具有唯一性,就不允许通过论理解释否定文理解释的结论。
进行体系解释时,要善于运用当然解释检验解释结论。当然解释蕴含了入罪时举轻以明重、出罪时举重以明轻的思路。但是在入罪时不能简单地以案件事实重于刑法规定的犯罪为由,进而认定为犯罪,还必须判断案件事实是否符合犯罪构成要件(即是否为刑法用语所包含),换言之,当然解释的结论可能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例如,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是协助组织卖淫的行为,将比招募、运送人员的行为性质更为恶劣的行为(如为组织卖淫的人充当打手)认定为“其它”协助组织卖淫的行为,属于当然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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