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记述(明确)的构成要件要素与规范(不明确)的构成要件要素
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在解释构成要件要素和认定是否存在符合构成要件要素的事实时,只需要法官的认识活动即可确定的构成要件要素。只需要进行事实判断、知觉的、认识的活动即可确定的要素。通常情况下,我们对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的认识不存在障碍。
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在解释构成要件要素和认定是否存在符合构成要件要素的事实时,需要法官的规范的、评价的价值判断才能认定的构成要件要素。——即这些用语的含义是需要解释才得适用的,在日常生活用语中没有明确的界限。大致可分为三类:
a.法律的评价要素。国家工作人员、司法工作人员、公私财物
b.经验法则的评价要素。入户抢劫中的“户”,例如,乞丐在桥洞下的住宅、牧民的账篷、渔民的渔船。
c.价值的评价要素。猥亵、淫秽物品等。
d.“量”的评价要素。如“数额较大”、“严重残疾”、“情节严重”
2、积极的构成要件要素与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
积极的构成要件要素:积极的、正面的表明犯罪成立的要素。
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消极的、反面的否定犯罪成立的要素。
因为刑法规定什么行为构成犯罪,所以刑法中大多数构成要件都是积极的构成要件要素,消极的构成要件极为罕见,例如刑法389条第三款的规定:“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特别提示】注意区分小计的构成要素和重庆、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规定。前者是不成立犯罪的条件,后者是成立犯罪、但存在从宽处罚的清洁,因此只是处罚原则的规定。
3、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和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
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表明行为外在的、客观面的要素,例如行为、对象、结果、构成身份等。
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表明行为人内心的、主观面的要素,例如故意过失、目的、动机等。
4、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与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
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刑法条文明文规定的要素。绝大多数的构成要件都是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
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刑法条文表面上没有规定,但实质上是必须具备的要素。例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就是盗窃罪的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
5、共同的构成要件要素与非共同的构成要件要素
共同的构成要件要素:任何犯罪都必须具备的犯罪构成要件要素。例如行为。
非共同的构成要件要素:部分犯罪成立要求的犯罪构成要件要素。例如目的、动机、构成身份。
6、真正的构成要件要素与表面的构成要件要素真正的构成要件要素:指为违法性提供根据的要素
表面的构成要件要素:又叫虚假的构成要件要素、分界要素,是指不为违法性提供根据,只是为了区分相关犯罪(包括同一犯罪的不同处罚标准)界限所规定的要素。例如第114条中的“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第270条第2款中的“遗忘物”、“埋藏物”。
【特别提示】
表面的构成要件要素不是成立犯罪必须具备的要素。
表面的构成要件要素是不需要证明的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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