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与哲学上的因果关系的共性:
客观性、顺序性、相对性、规律性、复杂性。
2.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的特殊性:内容的特定性。
①诈骗罪(包括合同诈骗罪与金融诈骗犯罪),必须是行为人的欺骗行为使被骗人产生认识错误,被骗人基于该认识错误处分财产,从而造成财产损失。如果对方没有被骗,而是基于怜悯等心理或者出于配合警方抓捕行为人的需要而处分财产给行为人,那么,行为人的欺骗行为与取得财产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最多只能认定为诈骗罪的未遂。
②敲诈勒索罪,必须是行为人的恐吓行为使被害人陷入恐惧心理,被害人基于恐惧心理处分财产,从而造成财产损失。如果被害人根本没有陷入恐惧心理,而是基于同情或者为了抓捕犯罪人而处分财产,那么,行为人的敲诈行为与取得财产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最多只能认定敲诈勒索罪的未遂。
③抢劫罪,必须是行为人的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行为压制被害人反抗,强行劫取财物。如果行为人取得对方的财物并不是基于压制反抗强行取得,那么抢劫行为与取得财物之间就没有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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