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上的行为包括实行行为、预备行为、教唆行为、帮助行为。其中实行行为是刑法的中心概念,因为实行行为是刑法分则规定的、具有法益侵犯急迫可能性的行为,是刑法主要禁止的行为。
(1)实行行为的判断标准
第一,形式上符合客观构成要件,而且具有法益侵害的紧迫性(“着手”属于实行行为的起点)。实行行为通常是刑法分则规定的,但刑法分则规定的行为并不一定是实行行为,有可能属于预备行为。
第二,属于类型性的法益侵害行为,即从社会相当性上评价属于社会生活中被禁止的有法益侵犯可能性的行为。
(2)直接正犯与间接正犯
行为人以自身的直接、积极的身体活动实行犯罪的,是直接正犯(直接实行犯)。
行为人通过支配他人进而支配犯罪事实的,是间接正犯(间接实行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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