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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犯罪的分类
一、理论分类
对犯罪可以依据不同标准进行不同分类,如作为犯与不作为犯,故意犯罪与过失犯,既遂犯、中止犯与预备犯等等。这些分类将在以后的章节中得到说明。这里只对以后章节难以触及的一些犯罪分类作些介绍。
(一)重罪与轻罪
以法定刑为标准,将犯罪分为重罪、轻罪与违警罪,始于1971年的法国刑法典。我国刑法没将犯罪分为重罪与轻罪,但从理论上看,仍然可以将犯罪分为重罪与轻罪。刑法第67条规定对犯罪以后自首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也暗示了可以从理论上将犯罪分为重罪与轻罪。区分重罪与轻罪似应以法定刑为标准,而不能以现实犯罪的轻重为标准。我们认为,可以考虑将法定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称为重罪,其他犯罪则为轻罪。
(二)自然犯与法定犯
自然犯(与刑法犯的概念大体相同)与法定犯(与行政犯的概念大体相同)的分类得到了许多人的响应,但其区分标准却认识分歧。我们认为,对于自然犯与法定犯基本上可以从与伦理道德的关系上进行区分,即自然犯是明显违反伦理道德的传统型犯罪,法定犯不是明显违反伦理道德的现代型犯罪。正因为如此,自然犯的社会危害性的变易性较小,而法定犯的社会危害性的变易性较大。
(三)隔隙犯与非隔隙犯
隔隙犯是指在实行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存在时间的、场所的间隔的犯罪。其中实行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存在时间间隔的犯罪称为隔时犯;实行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存在场所间隔的犯罪称为隔地犯。实行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没有时间、场所间隔的犯罪,则是非隔隙犯。
二、法定分类
犯罪的法定分类,是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所作的分类。
(一)国事犯罪与普通犯罪
刑法分则规定了10类犯罪,其中,第一章所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罪”属于国事犯罪,第二章至第十章规定的犯罪,相对于国事犯罪而言,属于普通犯罪。但其中的第十章所规定的“军人违反职责罪”又属于普通犯罪中的一类特殊犯罪,故也可以说刑法将犯罪分为国事犯罪、军事犯罪与普通犯罪三类。
(二)身分犯与非身分犯
身分犯是以特殊身分作为犯罪主体要件的犯罪,非身分犯是不以特殊身分作为犯罪主体要件的犯罪。此外,刑法理论上还有不真正身分犯的概念,即刑法将特殊身分作为刑罚加重或者减轻事由的犯罪。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所犯的诬告陷害罪,应从重处罚,属于不真正身分犯。
(三)亲告罪与非亲告罪
亲告罪是告诉才处理的犯罪。告诉才处理的犯罪,必须有刑法的明文规定。刑法没有明文规定为告诉才处理的犯罪,均属于非亲告罪,即不问被害人是否告诉、是否同意起诉,人民检察院均应提起公诉的犯罪。
(四)基本犯、加重犯与减轻犯
基本犯是指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不具有法定加重或者减轻情节的犯罪。加重犯是指刑法分则条文以基本犯为基础规定了加重情节与较重法定刑的犯罪,其中又可以分为结果加重犯与情节加重犯。减轻犯是指刑法分则条文以基本犯为基础规定了减轻情节与较轻法定刑的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