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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犯罪构成要件
犯罪构成要件,即是犯罪的共同构成要件,也就是指任何犯罪的成立必须同时具备的要件。
本教材采取“四要件”说,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要件、犯罪主体、犯罪主观要件的逻辑顺序排列犯罪构成共同要件。
首先,坚持从客观到主观这一认定犯罪的顺序是保障公民权利免受侵害的要求。自从“犯罪是行为”这一命题产生后,刑法理论便极力主张由客观到主观认定犯罪。因为“客观”指人的活动及其结果,“主观”指人的主观心理;前者容易认定,后者不易认定;没有前者就不应“认定”后者,这便可以杜绝“先抓人,后找事实”的做法。正因为如此,由客观到主观的排列顺序有利于保障公民自由权利。
其次,客体、客观要件、主体、主观要件的传统顺序是按照司法机关认定犯罪的顺序、途径排列的,即首先是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然后查是什么行为侵犯了合法权益,造成了何种具体结果;再查什么人实施了行为;最后查行为人在什么心理支配下实施了行为。
最后,将客体放在前面就有利于其他构成要件的确定,有利于犯罪构成理论的深化。客体内容左右其他构成要件内容,就理应先确定犯罪客体,再据此确定其他要件内容,这也有利于犯罪构成理论深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