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行政程序
第一节 行政程序概述
行政程序的概念 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节 行政程序的基本制度
听证制度 信息公开制度 行政调查制度【删】 说明理由制度 行政案卷制度
第十一章 行政应急
第一节 行政应急概述
行政应急的概念 行政应急的基本原则 行政应急的类型【2006新增】
第二节 行政应急措施
授益性应急措施 负担性应急措施 限制性应急措施
第三节 行政应急类型【此节删】
自然灾害 安全事故 公共卫生 经济危机 社会冲突
第十二章 对行政的监督和权利救济概述【2006新增】以下章次类推
第一节对行政的监督与权利救济的概念和种类
对行政的监督概念和种类 权利救济的概念和种类
第二节 行政监察
行政监察的概念和原则 行政监察机关和监察对象行政监察机关的职责 行政监察机关的权限 行政监察程序
第十二章 行政复议
第一节 行政复议的概念和原则
行政复议的概念 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二节 行政复议范围
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行政机关人的合法权益 侵权的具体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行政规定) 行政复议的排除事项(行政机关的人事处理 对民事纠纷的处理)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三节 行政复议参加人和行政复议机关
行政复议申请人 行政复议被申请人 行政复议第三人 行政复议机关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四节 行政复议申请与受理
行政复议的申请时间和方式 对行政复议申请的审查和处理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 具体行政行为在行政复议期间的执行力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五节 行政复议的审理、决定和执行
审理方式 举证责任 查阅材料 证据的收集 复议申请的撤回 对行政规定和行政依据争议的审查和处理 行政复议决定 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十三章 行政诉讼概述
第一节 行政诉讼的概念和特征
行政诉讼的概念和特征 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关系 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的关系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二节 行政诉讼法
行政诉讼法的概念 行政诉讼性的渊源 行政诉讼法的效力范围 行政诉讼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目的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三节 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
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行政审判权原则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 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使用民族语言文字原则 当事人有权辩论原则 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原则 人民检察院实行法律监督原则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十四章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第一节 概述
受案范围的含义 受案范围的确立方式 受案范围的确定标准
第二节 应予受理的案件
行政处罚案件 行政强制措施案件 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案件 行政许可案件 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 抚恤金案件 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案件 其他侵犯人身权、财产权案件 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起诉的其他行政案件 司法解释规定的案件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三节 不予受理的案件
国家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 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行政机关的调解和仲裁行为 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案件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十五章 行政诉讼的管辖
第一节 行政诉讼管辖概述
管辖的概念 管辖的种类 确定管辖的考虑因素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二节 级别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的管辖 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 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的管辖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三节 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 共同管辖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四节 裁定管辖
移送管辖 指定管辖 移转管辖 管辖权异议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十六章 行政诉讼参加人
第一节 概 述
行政诉讼参加人 行政诉讼当事人 诉讼代表人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二节 行政诉讼的原告
原告的概念 原告的确认 原告资格的转移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三节 行政诉讼的被告
被告的概念 被告的确认 被告资格的转移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四节 行政诉讼的第三人
第三人的概念 第三人的确认 第三人参加诉讼的程序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五节 共同诉讼人
共同诉讼人的概念 必要的共同诉讼人 普通的共同诉讼人 集团诉讼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第六节 诉讼代理人
诉讼代理人的概念 诉讼代理人的种类
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