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法的渊源
行政法的渊源是按照制定行政法规范的国家机关不同,由此而决定其法律地位和有效力的不同的各种行政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在我国,行政法渊源包含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各种法律渊源中,在我国具体的法律规范表现形式的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以及正式(有权)法律解释中都包含有行政法律规范,它们共同构成行政法部门。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有关规定或批复、我国缔结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协定以及习惯法、法理也是行政法的渊源。
(二)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
行政法律关系除具备一般法律关系的共同特征外,还具有自己的特征。
1、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有一个是国家行政机关,在少数情况下是行政机关内部的某些行政机构或法律授权的某些社会组织。
2、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在行政管理活动过程中的地位是不平等的。一方面,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不是以法律关系主体双方的合意或者符合双方的意志为必要条件;另一方面,行政机关是以国家的名义行使职权,参加法律关系的,当行政相对人不履行行政法规定的义务时,行政机关可以强制其履行;而当行政机关不履行职责时,相对人只能请求其履行或通过国家机关申请履行或按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都是由行政法预先规定的,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没有自由选择的余地,如税收机关和纳税人必须按照税法的规定去征税和缴税等。
4、行政法律关系是国家行政机关行使管理职能活动过程中产生的,或者是与国家行政机关行使管理职能有关。
在行政法律关系中所发生的纠纷和争议,在一般情况下行政相对人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机关申请复议,如果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