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为的内容主要指行政行为作用于行政相对人所产生的影响效果。行政行为的内容主要有:设定权利和义务,撤销权利和义务,赋予能力和剥夺能力,变更法律地位,确认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或行为合法,赋予特定物以法律性质。各种行政行为成立的共同要件主要有:(1)行为的主体合法。(2)行为必须在行政机关的权限内,越权无效。(3)行为内容合法,即内容要有可能、明确、符合公共利益和法律规定。(4)行为符合法定程序。(5)行为符合法定形式。
行政行为只有具有了以上条件,才有效力。行政行为的效力有:(1)确定力。指行政行为有效成立后,非依法律规定不得随意变更和撤销,即不可变更力。(2)拘束力。指行政行为的内容对行政相关人员的约束效力,包括对行政机关自身的拘束力和行政相对人的拘束力。(3)执行力。指行政行为成立后,行政机关依法采取一定手段,使行政行为的内容得以完全实现的效力,又称为实现力。
行政行为因为行政越权、行政侵权、滥用权力或不合法定程序而予以撤销;已经发生效力的行政行为,如果发现其不当或根据实绩情况的变化,改变其行为的内容或使行为部分的失去效力并作出新的规定,称行政行为的变更;行政行为由于不适应新的情况并非违法或不当,有行政机关宣布废止;行政行为或者因制定新的法规而使具体行为失去效力,或者所针对的对象不复存在而消失,或者行政相对人被设定的义务充分履行完毕而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