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责任是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因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而依法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它是行政违法及部分行政不当所引起的否定性法律后果。
行政法律责任的基本特点是:
1、 行政责任是行政主体的责任
行政责任不是行政相对人或其他行政行为主体的责任。行政主体所享有的是行政职权,承担的是行政职责,而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则是一般性的,不是行政权性质的。行政相对人也不是行政责任的主体。
2、 行政责任是行政主体的行政违法或行政不当所引起的法律后果
行政违法和行政不当是行政责任得以形成的前提和根据。行政责任制度的直接目的便是纠正行政违法和行政不当,并补救由此而给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的损害以及督促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
行政违法是指行政主体所实施的、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侵害受法律保护的行政关系又未构成犯罪的有过错的行为。行政违法可以包括行政失职、行政越权、行政滥用职权、事实依据错误、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程序违法和行政侵权等。行政不当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的虽然合法但却不合理的行为。行政不当并不是总是引起行政责任,只有某些行政不当才会产生行政责任。
3、行政责任是一种独立的法律责任
行政责任不同于政治责任、道义责任,也不同于违宪责任、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