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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串讲提纲第一部分

来源:233网校 2006年7月20日

一、行政主体的确认规则    

(一)确认规则:全、名、责

1、职权:

两个来源:一是固有职权,一是授权。

授权的范围:法律、法规、规章,(行诉解释20条)

授权与委托的区别。

2、名义:一般来说,有权就有名,有名就有权。

例外:(1)有权无名----行诉解释20条第一款

             (2)有权无名----行诉解释19条

3、责任:

(二)排除机关和派出机构

1、派出机关:行政公署、区共所、街道办事处

2、派出机构:税务所、工商所、派出所

二、行政主体的具体形态

  (处罚实施机关、许可实施机关、复议被申请人、被告、赔偿义务机关)

(一)综合执法机关、“一站式”办公

(二)被告

1、“有权无名”、“有名无权”

2、越权、无权

3、追加被告、变更被告。

(三)赔偿义务机关

1、赔偿义务机关被撤消的

2、复议加重损害的

3、非诉执行的

刑事赔偿义务机关

一般规则:后置原则(六条解释5条)

例外:二审改判无罪的,一审法院和逮捕的检察院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国赔法19条4款)

      a、逮捕与公诉不是同一检察院的

      b、各承担二分之一  

      c、一审判有罪,二审发回重申,一审判无罪的,视为二审改判无罪

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复议申请人、原告、赔偿请求人)

(一)资格的转移

(二)原告

1、确认规则:与具体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行诉解释12、13条)

2、原告范围的大趋势

a、联营、合资、合作企业一方(行诉解释15条)

b、土地使用权人(行诉解释16条)

c、、非国有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行诉解释1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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