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包括三个部分,第一是行政组织法。这里是行政组织法,包括公务员法它属于组织法的一部分。第二部分是行政行为法。行政处罚,行政给付,行政强制,行政指导都是行政机关作出的行为。第三部分,行政程序法。就是行政机关履行职务必须遵循的程序规则。行政法中绝大部分是组织法和程序法。组织法解决的是谁有权,谁应该有权。应不应有权是学者解决的问题,有没有权是实务的人解决的问题。程序法解决的是行政机关的行为有没有瑕疵,这是实务解决的问题。正不正当是学者解决的问题。如果在法院裁决是对的,支持裁决,学者考虑这个程序是非法的,通过非法手段驳夺人民的财产,我们在以前的拆迁都非法的。一个部门裁决一个部门决定。第四个部分是救济法。一般讲的是司法救济。但我这里讲的是行政救济。我们有三种行政救济。信访救济,会哭的孩子的有奶吃,为老百姓撒娇提供依据,这是中国特色。到北京信访一个人去没有用,孤掌难鸣。说明行政法没用。第二是申诉。信访与申诉不一样。要向有权机关申诉,而不是如信访那样随意。如被单位记大过,这是内部行政行为,可以申诉,可以向厅长申诉。申诉可以保留意见,除非找到一个比处罚你的那个人的权力更大的领导否则没用。行政处分是不能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分可以向教育部申诉或校长。申诉是一救济途径。第三是行政复议。为什么不包括诉讼法,因为这是法院对行政机关权力的制约,他是以司法机关为主导,属于司法救济。行政救济是以行政机关为主导。
二、行政法的一般特征。
我们这个班很大,一百九十多个人,规则最大。有些学校有三百多,吓死人。这次考试普遍不好,今年很差,英语平均只有四十七分。大家注意,行政法是比较有意思的法律部门。行政法所处理的问题比较麻烦。以后关于行政法的研究问题越来越突出。行政法的有什么样的特点,这是大家研究行政法和民商法需要注意的一些问题。
行政法第一个特点:
1、行政法的规范主要是义务性规范和授权性规范。
法理学法律的规范根据不同的标准区分的,分为义务性的规范和权利性规范。又区分为授权性的规范和禁止性的规范。宪法大量是权利规范。那么中国宪法为什么大量都是授权性规范。这不是和中国宪法比较的,这是和外国宪法比较的。外国宪法大部是禁止性的规范,英国的《权利法案》里有不足十个条文,有百分之六十是禁止性的规范。例如:凡未经议会同意,国王征税为非法。宪法的立法技术最困难的。这个条文就垫定了税收法治主义,税这个东西宪法的出身并不好,出污阵而不染。国王要是没有钱一是打土豪,去查,封他的财产。第二是收税,但会偷税让你收不到,还有抗税。税便公民的财产权受到减损。但这是公法上的财产权。为什么议会批准,因为议会是我们自己的代表组成的。我们是税收人治主义,在这样的国家人民是没有财产权的。我们对征税的宣传不够。英国有征税但要经过议会批准。政府不能制定损害信仰的法律。人生最大的不幸是精神上受压迫。中国讲五讲四美三热爱,只有四讲,或三美,一热爱是违宪。不能强迫向国旗敬礼,否则侵犯了信仰自由。美国将最差男主角颁给布什,投票选举是信仰的自由。去年关于同性恋结婚的法律。一般只能颁发给一个男的一个女的。两个男的不颁发结婚证,提起诉讼。认为这样的法律规定违反宪法。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审理这个案件。现在社会发生变化了,结婚的含义有了新的含义,现在带有自由主义的意思。法官判决认定违宪,选择生活方式是个人的自由不能政府制订。中国人不能理解,我有一个朋友是同性恋他的爱人是我的朋友,她说他的爱人行踪鬼密。其实这种人是很可怜的,他是一种精神病,西方不认为是一种精神病。难度需不需要由法律调整,这叫司法政策学,通过法院判断引导社会的进步。西方宪法多为禁止性的规范。
大家看行政许可法,我点了一下涉及公民权利的条款八个,政府权利是九个,其他都是义务性的规范。公民必须遵守的都是义务性规范。行政法大量是授权性规范,与宪法相反,这就是行政法的特点。行政机关的组织程序行为都要进行合宪性的审查。
2、行政法的规范他没有统一的法典形式。
宪法有宪法典,民法有民法典。但没有行政法典。第一个原因行政法的变动很大。第二行政
机关散乱,每天发布大量的行政法令非常散乱。坏处老百姓不容易明白。
3、程序规范与实体规范结合。
宪法与行政法是程序法和实体法相结合。以美国为例,总统如果不衷于职守,可以弹劾。
三、行政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
行政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比较复杂,要从两个方面,行政法调整的一般社会关系。
1、行政法调整一般的社会关系。一般说行政法调整行政管理关系,行政监督关系。行政管理关系一个外部管理关系,一种是内部的管理关系。行政机关管理对象的关系,就是外部的行政关系。内部管理关系如上下级的管理关系,行政机关与公务员之间的关系。上下级的关系对行政诉讼有没有影响,有,管辖。批准的行政行为。现在行政领导很少很少签字。现基层越来越难做,领导越来越艺术。
是不是外部的行政行为都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不是这样的。行政处分是否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其实这是一个外部行政行为,而不是一个内部行政行为。最近在重庆一个判例,一个学生要生孩子,学校开除他,他不服。法院认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范围。给学位是学术水平的衡量,是由学位委员会决定。另外一种关系是行政监督,分为两个层次,一是人大对行政的监督,这不属于行政法调整的范围,这是个宪法问题。二是属于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对行政诉讼有影响,行政复议)
2、特殊的社会关系。
一种是行政机关委托而产生的社会关系。如代扣代缴。我们这里纳税还要被批评,外国有很好的待遇。这是理念的问题。治安委托。
另外一种是自治机关和公务法人。如村民委员会的关系,村委会有没有权利处分财产。村民委员会肯定有处分权的,关键是要什么程序,没有正当的处分程序是非法的。居委会就没有什么了,土地是国有的。公有法人如果垄断性的企业与政府机关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