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233网校>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卷一>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第六章 行政处罚

来源:233网校 2006年7月27日

[内容指导]   行政处罚的管辖就是处罚实施主体之间的权限分工。一个具体的处罚案件应由谁作出处理是管辖所要解决的问题。根据行政机关的设置和职能,行政处罚的管辖可以分为:(一)地域管辖以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为一般原则,即违法行为发生在何处,就由当地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二)级别管辖行政处罚的级别管辖是由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县以下的行政机关无权实施行政处罚权。如果法律、行政法规对级别管辖有特别规定的,应按特别规定进行管辖。(三)指定管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对同一违法行为均享有行政处罚权时,为共同管辖,而共同管辖的处理规则一般是由行政机关相互协商或按惯例等方式解决,但当异议无法消除,行政机关就管辖权发生争议时,应当报请它们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来确定由谁管辖。行政处罚的适用是处罚实施主体对违法案件具体运用行政处罚法规范实施处罚的活动。(一)处罚的构成要件行政处罚的适用首先是应受处罚的构成要件,它是某种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必须具备的条件。具体的构成要件是:(1)必须已经实施了违法行为,违法事实已经客观存在;(2)违法行为属于违反行政法规范的性质,行政处罚只能针对违反行政法规范的行为;(3)实施违法行为的人是具有责任能力的行政管理相对人;(4)依法应当受到处罚。只有法律明确规定应受到处罚的违法行为,才能适用行政处罚。与行政处罚适用相关的还有不予处罚、从轻或减轻处罚。(二)不予处罚不予处罚指行为人虽然实施了违法行为,但由于具有特定的情形而不给予处罚:(1)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2)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3)违法行为轻微并得到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三)从轻或减轻处罚从轻处罚是指在行政处罚的法定种类和幅度内,适用较轻的种类或者在处罚的下限给予处罚,但不能低于法定处罚幅度的最低限度。减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处罚幅度的最低限以下给予处罚。从轻或减轻处罚适用以下情况:(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3)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5)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四)行政处罚的追诉时效除从轻和减轻处罚之外,还应注意的是行政处罚的追诉时效。它是对违法行为人追究责任,给予行政处罚的有效期限。行政处罚的追诉时效为两年,即在违法行为发生两年后,无论何时发现这一违法行为,都不能给予行政处罚。时效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如果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则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连续状态是指行为人连续实施数个同一种类的违法行为,继续状态是指一个违法行为在时间上的延续。如果法律对追诉时效有特别规定的例外。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追诉时效即为半年。就目前掌握的情况看只有这一例外。

[考点提示]

本节考点是行政处罚的适用中处罚的构成要件,不予处罚、从轻或减轻处罪及追诉时效的具体内容。

第四节 行政处罚的程序

[考试大纲要求]

行政处罚决定程序(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听证程序),行政处罚执行程序(实行处罚机关与收缴罚款机构相分离、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处罚的强制执行)。行政处罚程序是指处罚主体在实施处罚过程中所要遵循的步骤与方式。与以往立法相比,行政处罚法关于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明显有了改善。行政处罚程序有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两种,听证是一般程序中的特殊程序,不是独立程序。

[内容指导]   简易程序即当场处罚程序,主要适用于事实清楚、情节简单、后果轻微的违法行为。适用简易程序必须符合以下3个条件:(1)违法事实确凿。即当场能够有充分的证据确认违法事实,无需进一步调查取证。(2)有法定依据。对于该违法行为,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明确规定了有关处罚的内容,实施处罚的人员当场可以指出具体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依据,如果没有法定的依据,即使违法事实确凿,也不能当场处罚。(3)符合行政处罚法所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只有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对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处罚可以当场进行,其他处罚不能适用简易程序。简易程序并非简易到无所要求。

其具体要求主要包括:(1)表明身份。实施处罚的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出示自己执行公务的身份证件,以证明自己有权对当事人作出处罚。(2)说明理由和告知权利。实施处罚的人员要当场指出违法行为的违法事实,说明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理由,及有关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有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同时还要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与申辩。(3)制作处罚决定书以及备案。处罚决定书应由有关机关统一制作预定格式,并编有号码,由当场作出处罚的人员进行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依据、处罚的决定、处罚时间、处罚地点,以及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作出处罚的人员签名或盖章,并报送所属行政机关备案。一般程序也称普通程序,是除简易程序以外作出处罚所适用的程序。一般程序包括以下几个具体步骤:(一)立案处罚实施主体通过各种渠道所知悉的相对人的违法行为,首先予以立案,作好查处违法行为的准备工作。(二)调查取证调查取证的目的在于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实际上是一个取得违法事实证据的过程。处罚实施主体必须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才能准确地认定违法事实。(三)说明理由、当事人陈述与申辩向当事人说明将要处罚的理由,并采取一定的方式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允许其申辩与陈述,对于合理的意见应予采纳。(四)作出处罚决定处罚决定应采用书面方式,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的事项包括:被处罚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被处罚人的违法事实及有关证据;作出处罚的法定依据;给予处罚的种类和具体处罚的内容;当事人履行处罚所设定的义务的方式、期限;当事人不服处罚的救济途径;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处罚主体的名称以及印章,依照法定的程序与方式,将处罚决定书交付当事人。

一般程序中尤应注意听证程序。听证程序,指行政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公开举行由利害关系人参加的听证会,对事实进行质证、辩驳的程序。它是一般程序中的特殊程序,只适用于需要听证的案件。听证程序适用的条件有两个:一是符合法定的处罚案件的种类,按《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处罚适用听证程序。二是必须有当事人听证的请求。听证是相对人的权利,只有相对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才能进行听证。听证程序具体步骤如下:(一)告知听证权如果属于听证适用范围,应当通过正式方式告知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二)提出听证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3日内提出。(三)通知听证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以便当事人为听证作充分的准备。(四)举行听证会听证会由本案调查人以外的其他人员主持,由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再由当事人进行质证与申辩,经过调查人员与当事人的相互辩论后,当事人可以作最后的陈述。听证会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一律公开举行,接受社会的监督。听证会的全部过程要制作听证笔录,笔录应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由当事人签字盖章。听证笔录是处罚决定的依据,处罚决定应在笔录范围内作出。行政处罚执行程序,是指确保行政处罚决定所确定的内容得以实现的程序。行政处罚决定一旦作出,就具有法律效力,处罚决定中所确定的义务必须得到履行。处罚执行程序有3项重要内容:   (一)处罚机关与收缴罚款机构相分离的原则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能自行收缴罚款,由当事人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将收缴的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但在以下情况下,可以当场收缴罚款:(1)依法给予20元以下罚款的;(2)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3)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当场收缴罚款。   (二)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罚款必须全部上交财政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上缴所在的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则应按规定的期限交付给指定银行。行政机关实施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等处罚所收缴的款项,必须全部上交国库,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返还这些款项的全部或部分。   (三)行政处罚的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后,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自觉履行义务,如果当事人没有正当理由逾期不履行,则导致强制执行。强制执行有3种措施:(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2)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考点提示]

本节考点是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听证程序适用的条件及处罚机关和收缴机构相分离原则的内容是什么。
相关阅读
登录

新用户注册领取课程礼包

立即注册
扫一扫,立即下载
意见反馈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