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提示]
本节考点是行政处罚的适用中处罚的构成要件,不予处罚、从轻或减轻处罪及追诉时效的具体内容。 第四节 行政处罚的程序 [考试大纲要求] 行政处罚决定程序(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听证程序),行政处罚执行程序(实行处罚机关与收缴罚款机构相分离、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处罚的强制执行)。行政处罚程序是指处罚主体在实施处罚过程中所要遵循的步骤与方式。与以往立法相比,行政处罚法关于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明显有了改善。行政处罚程序有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两种,听证是一般程序中的特殊程序,不是独立程序。 [内容指导] 简易程序即当场处罚程序,主要适用于事实清楚、情节简单、后果轻微的违法行为。适用简易程序必须符合以下3个条件:(1)违法事实确凿。即当场能够有充分的证据确认违法事实,无需进一步调查取证。(2)有法定依据。对于该违法行为,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明确规定了有关处罚的内容,实施处罚的人员当场可以指出具体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依据,如果没有法定的依据,即使违法事实确凿,也不能当场处罚。(3)符合行政处罚法所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只有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对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处罚可以当场进行,其他处罚不能适用简易程序。简易程序并非简易到无所要求。其具体要求主要包括:(1)表明身份。实施处罚的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出示自己执行公务的身份证件,以证明自己有权对当事人作出处罚。(2)说明理由和告知权利。实施处罚的人员要当场指出违法行为的违法事实,说明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理由,及有关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有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同时还要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与申辩。(3)制作处罚决定书以及备案。处罚决定书应由有关机关统一制作预定格式,并编有号码,由当场作出处罚的人员进行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依据、处罚的决定、处罚时间、处罚地点,以及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作出处罚的人员签名或盖章,并报送所属行政机关备案。一般程序也称普通程序,是除简易程序以外作出处罚所适用的程序。一般程序包括以下几个具体步骤:(一)立案处罚实施主体通过各种渠道所知悉的相对人的违法行为,首先予以立案,作好查处违法行为的准备工作。(二)调查取证调查取证的目的在于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实际上是一个取得违法事实证据的过程。处罚实施主体必须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才能准确地认定违法事实。(三)说明理由、当事人陈述与申辩向当事人说明将要处罚的理由,并采取一定的方式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允许其申辩与陈述,对于合理的意见应予采纳。(四)作出处罚决定处罚决定应采用书面方式,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的事项包括:被处罚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被处罚人的违法事实及有关证据;作出处罚的法定依据;给予处罚的种类和具体处罚的内容;当事人履行处罚所设定的义务的方式、期限;当事人不服处罚的救济途径;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处罚主体的名称以及印章,依照法定的程序与方式,将处罚决定书交付当事人。
一般程序中尤应注意听证程序。听证程序,指行政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公开举行由利害关系人参加的听证会,对事实进行质证、辩驳的程序。它是一般程序中的特殊程序,只适用于需要听证的案件。听证程序适用的条件有两个:一是符合法定的处罚案件的种类,按《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处罚适用听证程序。二是必须有当事人听证的请求。听证是相对人的权利,只有相对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才能进行听证。听证程序具体步骤如下:(一)告知听证权如果属于听证适用范围,应当通过正式方式告知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二)提出听证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3日内提出。(三)通知听证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以便当事人为听证作充分的准备。(四)举行听证会听证会由本案调查人以外的其他人员主持,由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再由当事人进行质证与申辩,经过调查人员与当事人的相互辩论后,当事人可以作最后的陈述。听证会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一律公开举行,接受社会的监督。听证会的全部过程要制作听证笔录,笔录应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由当事人签字盖章。听证笔录是处罚决定的依据,处罚决定应在笔录范围内作出。行政处罚执行程序,是指确保行政处罚决定所确定的内容得以实现的程序。行政处罚决定一旦作出,就具有法律效力,处罚决定中所确定的义务必须得到履行。处罚执行程序有3项重要内容: (一)处罚机关与收缴罚款机构相分离的原则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能自行收缴罚款,由当事人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将收缴的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但在以下情况下,可以当场收缴罚款:(1)依法给予20元以下罚款的;(2)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3)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当场收缴罚款。 (二)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罚款必须全部上交财政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上缴所在的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则应按规定的期限交付给指定银行。行政机关实施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等处罚所收缴的款项,必须全部上交国库,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返还这些款项的全部或部分。 (三)行政处罚的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后,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自觉履行义务,如果当事人没有正当理由逾期不履行,则导致强制执行。强制执行有3种措施:(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2)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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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节考点是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听证程序适用的条件及处罚机关和收缴机构相分离原则的内容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