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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行政合同

来源:233网校 2006年7月27日

[考点提示]本节考点是行政合同在我国的几种形式是什么。

第二节 行政合同行为

[考试大纲要求]行政合同行为包括行政合同的缔结、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行政合同的履行。

[内容指导]行政合同的缔结方式与民事合同有所不同,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行政机关有优先要约的地位;二是赋予行政机关选择相对人的机会,这些都是为了选择最具有履行能力的相对人,保证行政管理目标更好地得以实现。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行政合同的缔结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招标指订立合同的一方当事人(称为招标人)通过一定方式,公布一定的标准和条件,向公众发出的以订立合同为目的的意思表示。招标是缔结行政合同最常见的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在中国境内进行下列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二)拍卖指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在拍卖的过程中,拍卖人可以随时改变自己要约的内容,直至行政机关与条件最优的竞买人订立合同,拍卖主要适用于国有资产的出让。(三)直接磋商指行政机关在特定情形下直接与特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磋商,签订合同。直接磋商是缔结民事合同比较常用的一种方式,但在行政合同中采用这种方式则要受法律、法规的限制。只适用于:研究、试验和实验合同;招标和邀请招标没有取得结果的合同;情况紧急的合同;需要保密的合同;需要利用特殊的专门技术的合同。

   (一)行政机关的权利、义务行政机关的权利包括:(1)选择相对方的权利。为了保证行政合同能够得到实际履行,行政机关可以根据相对人的情况,选择最适合完成该项行政管理目标的相对方签订行政合同。(2)对合同履行的监督权和指挥权。为了维护公共利益,防止相对人为了自身利益损害公共利益,行政机关作为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有权对合同的履行进行监督和指挥。(3)单方变更和解除合同权。在行政合同的履行中,行政机关有权根据国家法律和政策的修订和调整,以及公共利益的需要,单方变更和解除行政合同。(4)制裁权。行政机关对不履行合同或不正确履行合同的相对的人可进行制裁。行政机关的义务包括:(1)依法履行合同的义务。行政机关作为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的规定履行义务,不能因为行使行政权力处于优越地位而不履行合同义务。(2)兑现为相对人履行合同提供的优惠。向相对人提供优惠是行政机关在行政合同中享有特权的代价,也是对相对人的承诺,因此,行政机关要兑现为相对人履行合同提供的优惠。(3)补偿。因为行政机关单方变更和解除合同给相对人造成损失的,要给予补偿。变更或解除合同是行政机关的一项特权,但这一特权的行使以给予对方补偿为必要条件。(4)损害赔偿。在合同的履行中因行政机关的过错给相对人的权利造成损害的,要予以赔偿。(5)支付报酬。行政机关应按合同的约定支付相对人报酬。

(二)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相对人的权利包括:(1)取得报酬权。报酬是相对人对其付出劳务、服务和提供的产品所获取的价金。报酬的数额有时由法律、法规直接规定,但一般是在行政合同中由行政机关与当事人约定。(2)取得优惠权。为了让相对人更好地履行合同,行政机关往往给相对人提供一定的优惠条件,如价格优惠、政策优惠等。相对人有权取得行政机关提供的优惠条件。(3)损害赔偿请求权。在合同履行中,因为行政机关的过错给相对人造成损害的,相对人有权要求行政机关赔偿或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赔偿。(4)损失补偿请求权。在合同履行中,如果由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或者法律和政策的重大调整,行政机关单方变更或解除合同给相对人造成损失的,相对人有权向行政机关提出补偿要求。(5)不可预见的困难补偿权。在合同的履行中,有时会出现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的困难,将加重相对人履行合同的负担,相对人有权请求行政机关给予补偿,或共同承担损失。相对人的义务包括:(1)履行合同的义务。相对人的首要义务是按照合同的要求,在约定期限内认真履行合同义务。(2)接受行政机关的监督、指挥的义务。相对人有义务接受行政机关对其履行合同进行监督、检查和指挥。行政合同缔结后,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以实现缔结合同的目的。

行政合同的履行要遵循以下的规则:

(一)实际履行原则 实际履行指严格按照行政合同约定的标的履行,不能任意用其他标的来代替。缔结行政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不实际履行合同,没有实现合同预期的目的,就是对公共利益的损害。因此,只要双方当事人有能力、有条件履行合同,就必须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标的履行合同。

(二)本人亲自履行原则出于公共利益需要,行政合同中非常重视对方当事人因素,其履约能力等对公共利益的实现有重大影响。因此,与行政合同中行政机关选择相对人权利相对应,行政合同必须由相对人本人亲自履行,不能由他人代替履行。合同签订后,相对人必须自己亲自履行合同,非经行政机关同意,不能随意更换他人或委托他人履行。

(三)全面、适当履行原则指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内容全面适当履行合同,包括履行主体、标的、时间、地点、方式等,都必须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不能任意变更。全面、适当履行与实际履行是一致的,但又有所区别。全面、适当履行也要求当事人按照约定或规定的标的履行,这是它与实际履行一致的表现。正常情况下,合同的实际履行也意味着全面、适当履行,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实际履行了,却不是全面、适当履行。如相对人违反了交货地点的规定,或者迟延交货,而交付的货物完全符合合同的约定,从实际履行角度看,是符合要求的;而从全面、适当履行的角度看,则是不全面、不适当的。

(四)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同样适用于行政合同。在合同的履行中,行政机关和相对人都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认真、确实履行合同。相对人不能只追求个人利益,损害公共利益;行政机关不能因其处于管理者的地位,随意变更和解除合同,损害相对人的利益。即使行政机关因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变更或解除合同,也要尽量避免或减少可能对相对人所造成的损害。(一)行政合同的变更指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对行政合同的主体、客体和内容条款作修改、补充和限制等。行政合同中行政机关享有行政优益权,有权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单方变更合同。当然,由此给相对人造成的损失,应予以补偿。(二)行政合同的解除指行政合同订立后,尚未完全履行前,当事人双方提前终止合同,从而使因合同所生的债权债务消灭。行政合同的解除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行政机关单方解除。行政机关在行政合同的履行中享有行政优益权,有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单方解除合同,当然,对由此给相对人造成的损失,应予以补偿。二是协议解除,由相对人提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在征得行政机关同意后解除。(三)行政合同的终止行政合同的终止指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已消灭。导致行政合同终止的情形主要有:合同履行完毕;双方同意解除合同;行政机关单方解除合同;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的履行不可能;因一方或双方的过错,有权机关决定或人民法院判决解除合同。

[考点提示]本节考点是行政合同中一方当事人行政机关的权利和义务是什么,即行政合同与一般民事合同不同点的体现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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