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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行政诉讼的管辖

来源:233网校 2006年7月27日

(二)专属管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此类特殊地域管辖与民事诉讼相同,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有利于法院调查取证,也有利于法院判决的执行,因而排除其他法院的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三)限制人身自由案件的管辖限制人身自由的案件,可以由被告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也可以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因为此时原告已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其诉讼能力受到限制,加之人是可以自由活动的,其所在地可能与被告所在地一致,也可能不一致,法律硬性规定只能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可能不利于原告行使诉权。故此时由原告选择确定。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被限制人身自由所在地。

[考点提示]本节考点是关于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是什么。

第四节 裁  定  管  辖

[考试大纲要求]掌握裁定管辖的概念,包括移送管辖、指定管辖、管辖权的转移。

[内容指导]裁定管辖是人民法院内部灵活调整的权力,当某些特殊情况发生无法确定管辖时,可以通过法院的裁定来确定管辖。行政诉讼的裁定管辖与民事诉讼相同,并无特殊之处,无非是指定管辖、移送管辖和管辖权的转移3种,其内容也与民事诉讼相同。行政诉讼裁定管辖虽无特殊之处,但有一点须注意,即管辖异议。对此《行政诉讼法》未加规定,司法解释却予以明确: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应当在接到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这里的要点是:当事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当事人包括第三人;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此种裁定是三种可上诉的裁定之一。

[考点提示]本节考点是移送、指定管辖的定义及移送管辖与管辖权转移的案件区别是什么。

第五节 行政复议的管辖

[考试大纲要求]一般管辖与特殊管辖的内容。

[内容指导]行政诉讼管辖明确以后,可以随带把握行政复议的管辖。如果说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有区别的话,最大的区别在于管辖。因为行政机关的设置明显不同于法院,相对来说,行政机关的设置远较法院的设置复杂。但行政机关的设置再复杂,也有规律可以遵循。根据行政机关的设置,行政复议的管辖可以分为一般管辖和特殊管辖。所谓一般管辖是指针对行政机关的一般设置、按一般标准所确定的管辖,行政机关设置再复杂,也有其一般设置,就像我们人一样,有其骨架,将人支撑起来;但人也有血有肉,使人能够丰满。

行政机关的一般设置是各级政府以及政府工作部门。一般管辖就是据此确定。(一)对于政府所作行为不服的复议管辖对于政府所作行为不服的,所采取的管辖原则是:政府对政府,即上一级政府是复议管辖机关。(二)对于政府工作部门所作行为不服的复议管辖对于政府工作部门所作行为不服的,则根据管理体制确定管辖。政府工作部门的管理体制有两种:垂直领导和双重领导。(1)对于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如金融、海关、国税等部门,由其上一级主管部门管辖;(2)除垂直领导部门以外的其他部门则实行双重领导:既受其本级政府领导,又受上一级主管部门领导,其管辖采取双重管辖,可以由本级政府管辖,也可以由上一级主管部门管辖,由申请人选择确定。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对于省、部级机关所作行为不服的,由于其上一级是国务院,而国务院不适宜承担复议职能,故采取原机关复议的原则。对原机关所作复议不服的,可以向国务院申请,也可以向法院起诉,但如果选择向国务院申请,国务院作出的决定为终局决定。特殊管辖是指除一般管辖之外的适用于特殊案件的管辖。行政机关除一般设置之外,还有特殊机构设置。实践中还可能出现某些特殊因素,不能完全适用一般管辖,而要根据特殊标准确定,是为特殊管辖。

主要有以下5种:(一)不服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申请管辖派出机关是地方政府根据行政区划设立的行政机关,它代表设立它的人民政府履行行政职能。派出机关在行政法上具有行政主体地位,因此,对其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只能向设立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二)不服政府工作部门设立的派出机构依法以自己名义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管辖对派出机构所作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取决于该派出机构是否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如果派出机构是以设立它的行政机关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视为行政委托,按一般管辖的规定确定管辖机关;如果派出机构是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则向设立它的政府工作部门申请复议。(三)不服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申请管辖该各情况可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如高等院校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由于高等院校实行教育部、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分级管理,可以向管理该高等院校的政府工作部门申请复议。(四)共同行为的复议管辖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称为共同行为。共同行为是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共同的意思表示,由其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管辖。(五)行政机关被撤销的复议管辖不服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因为继续行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按照上一级管辖的原则,应由其上级行政机关管辖。以上是复议的特殊管辖。值得注意的是,上述并不是复议特殊管辖的全部。总体上讲,复议管辖可以按照这样一个思路来解决,即在确定复议管辖时,先要找出复议被申请人,或者说,要判断你所申请复议行为的主体是谁。主体确定后,再按照上一级管辖的原则,向其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考点提示]本节考点是一般管辖与特殊管辖的内容是什么,关键是确定向哪个机关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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