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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行政案件的裁判与执行

来源:233网校 2006年7月27日

确认判决可分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或有效的判决与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无效的判决。人民法院认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不适宜判决维持或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可以作出确认其合法或者有效的判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则可以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无效的判决:1.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但判决责令其履行法定职责已无实际意义的情形。与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相应的是履行判决,但如果责令其履行法定职责可能已无实际意义,此时只能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无效的判决。2.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情形。这主要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某些职务行为违法,但不适宜撤销判决的情形,如在执行职务过程中野蛮、粗暴地殴打他人的行为,此时即不具有可撤销的内容,可采用确认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判决形式。3.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不成立或者无效的情形。不成立是指行政行为在法律上还不存在,从法律角度而言,一个未成立的具体行政行为是不能被撤销的。无效的行政行为是指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具有重大明显的瑕疵,因而该行为自始无效。对于依法不成立或者无效的具体行政行为不能判决撤销,因为判决撤销针对的是一个已成立的、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以这种情形也应当适用确认判决。4.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将会给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判决,并责令被诉行政机关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造成损害的,依法判决承担赔偿责任。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撤销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即意味着恢复到初始状态,但由此会给国家或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从利益衡量的角度考虑,此时不应简单地认为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就予以撤销,而应在确认这一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保持其效力。这样,国家或公共利益得到了维护,因该具体行政行为损害的相对人的利益受损则采取其他的措施予以补救。5.被告所作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坚持诉原具体行政行为,法院经审查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况下,法院应作出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判决。

[考点提示]本节考点是各类型判决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第二节 行政诉讼的执行

[考试大纲要求]行政诉讼的执行(行政诉讼执行的涵义、执行主体、执行根据、执行措施、执行程序)。

[内容指导]行政诉讼执行,是指行政案件当事人逾期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人民法院和有关行政机关运用国家强制力量,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促使当事人履行义务,从而使生效法律文书的内容得以实现的活动。行政诉讼的执行大多数情况下与民事诉讼的执行相同,但也有特殊性。因此,重点应把握其特点,其他问题参考民事诉讼执行的规定。执行机关,也称执行组织,是指拥有行政诉讼执行权并主持执行过程的主体,我国行政案件的执行机关包括人民法院和行政机关。人民法院在行使司法权时实行“审执分离”制度,即审判组织负责审判,执行组织负责执行,因此,在法院中具体负责执行的组织机构是法院的执行庭,并由执行员操作实施。在特定情况下,作为行政案件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也可以作为执行机关,执行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这是行政诉讼执行的一个重要特征。行政机关作为执行机关执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应满足以下两个条件:(1)该行政机关必须具有法律、法规所赋予的强制执行权;(2)人民法院判决维持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执行措施是指执行机关所采用的具体执行手段与方法。行政案件中的执行措施,对行政机关的执行适用特殊的措施,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执行措施则适用与民事诉讼相同的措施。行政机关拒绝执行判决、裁定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赔偿金,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账户内划拨;(2)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以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按日50元至100元的罚款;(3)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人事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4)拒不履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考点提示]本节考点是行政诉讼执行的涵义。

第三节 非诉讼行政案件的执行

[考试大纲要求]非诉讼案件的执行的涵义、适用范围和执行程序。

[内容指导]非诉讼行政案件的执行,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既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由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措施,使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得以实现的制度。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具体行政行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3个条件:(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法定起诉期间内没有对该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没有履行该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3)凡行政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没有强制执行权,以及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皆享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都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非诉具体行政行为。非诉执行案自行政机关的申请开始,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是非诉行政案件执行启动的惟一方式。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对行政机关的申请进行初步审查,以确定申请是否符合条件,从而决定是否受理。在特定情况下,生效具体行政行为所确立的权利人或者其继承人也可以成为非诉执行案的申请人。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非诉行政案件执行的级别管辖原则上由基层人民法院承担。这主要是因为执行案件一般相对简单,基层人民法院能够胜任执行工作同时基层人民法院距离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最近,既便于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也便于人民法院了解情况,加快执行工作。

同时为了更好地解决目前执行中遇到的困难,基层人民法院认为执行困难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甚至可以是最高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接到基层人民法院的报请后,可以作出两种决定:一是决定由它自己执行报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二是决定仍由基层人民法院执行其报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后,应当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被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1)明显缺乏事实根据的;(2)明显缺乏法律依据的;(3)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办理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应就是否准予执行作出裁定。从立案受理至作出是否予以执行的裁定期限为30日。对于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

[考点提示]本节考点是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具体行政行为具备的条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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