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禁恶意使用粗言秽语,违者经劝赔偿义务机关即赔偿义务人,指代替国家履行具体赔偿义务、支付赔偿费用、参加赔偿案件解决的国家机关。我国采取“国家责任、机关赔偿”的作法,即侵权行为机关与赔偿义务机关一致,哪个机关实施的侵权行为,就由哪个机关作赔偿义务机关。但国家机关的内部组织结构非常复杂,在不同情况下,赔偿义务机关的确认也有所不同。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确认与行政诉讼的被告确认基本相同,刑事赔偿义务机关的确认则根据刑事损害赔偿的具体情况而确定。应当注意的是二者之间的区别。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确认基本上可以参照行政诉讼中被告的确认规则。在此基础上,对二者之间的区别需要加以特别注意。因为两种制度之间的区别,也往往是司法考试中的“题眼”所在。
(一)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运用行政职权所为的行为,造成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益损害,该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具备两个条件:(1)必须有法律、法规明确授予的行政职权,如果没有法律、法规的授权,则只能视为是委托;(2)必须是在行使被授予的行政职权时侵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
(二)行政委托与赔偿义务机关行政委托是指行政机关将自己的部分行政职权委托于另一个机关或其他组织行使。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作出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因为委托者与受托者之间是代理关系,受托人无行政主体资格,其活动的法律后果归属于委托者。
(三)机关撤销与赔偿义务机关在机关撤销的情况下,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因为行政机关虽然可以撤销,但职权不能撤销,只能发生转移。按照职权与职责一致的原则,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也同样应当履行其赔偿义务。
(四)复议与赔偿义务机关及被告的确认有以下两种情况:(1)复议机关减轻损害或者维持原状的,由最初作出侵权损害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2)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原行为机关与复议机关作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对加重的损害部分承担赔偿义务,而对没有加重的损害部分,仍由最初造成侵权损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此点与行政诉讼被告稍有不同,应当注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赔偿请求人只对作出原决定的行政机关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作出原决定的行政机关为被告;赔偿请求人只对复议机关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复议机关为被告。刑事赔偿义务机关的确认要比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确认复杂,因为刑事案件的办理是一个连续不断的过程,其间涉及到许多国家机关。刑事赔偿义务机关的确认我们可以按照刑事案件的办理过程来确定。
根据赔偿义务机关与侵权行为机关一致的原则,刑事赔偿义务机关的具体确认规则是:
(一)对于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享有拘留权的机关包括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军队保卫部门和监狱管理机关等。上述国家机关中哪一个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作出错误的拘留决定,它就是赔偿义务机关。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法律并没有规定是哪一个机关作赔偿义务机关,因为并非只有一个国家机关可以作出拘留决定,应本着“谁行为,谁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原则确定。
(二)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有权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由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的情况有两种:一种是公安机关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另一种是检察机关对自己直接受理的案件侦查终结后,决定是否逮捕。人民法院一般不作出逮捕决定,只有在自己直接受理的案件中,才作出逮捕决定。如果人民检察院错误批准逮捕或作出逮捕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定职权错误作出逮捕决定,致使公民受到羁押的,该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刑事赔偿义务机关。
(三)再审改判无罪,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再审改判无罪的赔偿义务机关要根据生效判决是哪一个法院作出来决定,如果生效判决是一审法院作出的,原一审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如果生效判决为原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或者对一审法院判决予以改判的,原二审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四)二审改判无罪,作出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和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二审改判无罪并不构成错判,因而在刑事赔偿范围中,上面3种案件都有列举,但并没有列举此类案件。但既然二审改判无罪,就说明逮捕是错误的,构成了错捕,此时受害人所受到的羁押构成对其人身权的损害,此种损害是从作出逮捕决定到二审改判无罪期间错误羁押所致的损害,所涉及到的是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和一审法院,故由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和一审法院作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五)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狱管理部门刑事案件处理的最后一道程序是法院审判后监狱管理机关对刑罚的执行。作为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狱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监狱管理中行使职权时,如果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服刑人员,造成身体伤害或死亡的;或者使用暴力殴打或者唆使、纵容他人殴打服刑人员,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其他违法行为造成服刑人员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该监狱管理部门则为刑事赔偿义务机关。
[考点提示] 本节考点是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和刑事赔偿义务机关的确认。